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

穗府〔2024〕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删除《事项目录》中第82项、第100项、第102项、第166项、第195项、第196项、第231项、第243项、第309项、第310项、第454项、第456项、第457项、第469项、第472项行政处罚权事项。

二、将《事项目录》第1至19项、第30至32项、第38项、第49至58项、第66至81项、第83至89项、第93至94项、第113至124项、第175至194项移出,上述行政处罚权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自2024年8月1日起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不再实施,但镇街于2024年8月1日之前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镇街继续办理。

三、将《事项目录》第90至92项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变更为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并继续由镇街实施。在各区政府依法指定承接部门之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继续履行原实施部门的职责。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清理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 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清理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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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9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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