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站在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15日,该局依法对辖区内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德州市金正加油站(位于黄河涯镇101省道旁)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产品,在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监督抽查中,经律达检测服务(山东)有限公司检验,烯烃含量(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的规定,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汽油产品。

最终处罚如下:

1、处以货值金额1.1倍罚款计95423.01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30.44元;

以上合计9675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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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化工加油站(NO.122特许金正站)

烯烃含量不合格(一般多指超标),该指标超标可造成两方面的损害:

一是造成环境污染。烯烃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容易蒸发排放到大气中,加速臭氧生成,形成光化学烟雾,造成二次污染。

二是损害发动机。烯烃容易氧化形成胶体,堵塞发动机喷嘴,并在进油系统、喷嘴、气缸内易形成胶质和沉淀,降低发动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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