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早上7点多,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2012年12月1日,东涌镇由番禺区划入南沙区管辖)大同村太石北街的刘德标来到自己的出租房为租户修理床,然而当他来到门口敲门却无人开门,于是他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他:17岁的女房客贺丹,半裸死在床上……

接到报案后,东涌镇鱼窝头派出所和番禺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勘察,经调查和尸检:死者贺丹,女,17岁,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生前遭人侵犯,死因系被扼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5月29日23时左右,死亡性质为他杀。

番禺区公安分局随即成立“5·29”专案组展开调查,然而仅仅三天后,也就是6月3日,在离“5·29”案发现场仅200多米又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死者关倩倩,女,21岁,陕西省镇坪县人,同样是被扼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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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两名死者生前均为番禺区东涌镇奇幻玩具厂员工。经过对该两宗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该两宗案件选择的作案对象均为番禺区东涌镇奇幻玩具厂的员工,并且生前为同一车间的工友,“5·29”案件和“6·3”案件都位于东涌镇鱼窝头派出所辖区的大同警务区,两现场相距甚近,并且都为农村简易出租房,管理松散,住户防范意识差。在作案手段及杀人方式方面,两案均采取威胁(语言或者利器)手段,控制、制服事主,实施强奸并扼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过对提取的生物物证进行检验,在“5·29”案件死者贺丹下体检验到一男性个体DNA(精斑),在“6·3”案件死者关倩倩的指甲内容物内检验到一男性个体DNA,并且以上两宗案件的DNA为同一男性个体所留。

综合以上方面,专案组决定对该两宗案件进行串并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加强对赃物的布控工作,办案人员从中获取线索后于8月15日在深圳一工厂内抓获了嫌疑人王聚锋(男,22岁,河南省汝州市杨楼乡石台村人),当场缴获“6·3”案中被害人关倩倩被抢的手机。

然而对王聚锋审查及DNA检验后,专案组基本排除王聚锋作案的嫌疑。

据王聚锋反映:该手机是其于2007年6月中旬在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李村镇李南砖厂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洛阳市汝阳人商庆乐手中买来的,但对商庆乐的去向及其他方面的情况未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针对此情况,局领导和刑警大队领导立即派追逃组前往河南洛阳市,核实商庆乐的情况。追逃组到达河南后,对王聚锋提供的商庆乐(男,20岁,汝阳人)及在偃师市李村镇砖厂提取到商庆乐入厂登记留下的部分资料:男,23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板棚村5组人,还有他的身份证号。

进行核实,经户籍查询,发现并没有名为商庆乐的人,且商庆乐在砖厂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也是不存在的。由于偃师市李村镇砖厂2007年7月份关闭,其员工全部外出谋生,这对想在砖厂找到有价值线索的侦查员来说,无疑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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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专案组的侦查员并没退却,而是迎难而上,根据砖厂入厂登记留下的员工资料,侦查人员多次往返于洛阳地区各市县间,通过员工户籍地亲属联系到大部分员工本人,经向这些员工了解,有人反映砖厂确有一个叫商庆乐的男子,是汝阳县人,该人长期吊儿郎当,表现差,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其左脸部有一道疤痕。调查中获知商庆乐于5月中旬离开砖厂去广州,6月初又回到砖厂做了十多天就去向不明了,没有人能提供更有价值的线索。

根据调查到的情况,专案组侦查员认为商庆乐留在砖厂的登记资料是其故意登记错的,目的是不想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商庆乐是汝阳县人,针对此情况,侦查人员从商庆乐的同音字商卿乐、商庆落及相符的年龄段进行查询,

经侦查员调查确有商卿乐这个人。商卿乐,男,1986年10月7日生,河南汝阳县小店乡板棚村5组人。于是专案组提取了商卿乐该人的相片,提供给砖厂的员工及在押的王聚锋辨认,但他们都非常肯定地反映此照片不是商庆乐。专案组又返回到小店乡板棚村,与商卿乐所在村的村干部交流,村干部们都反映商卿乐的明显特征也是左脸部有一道疤痕,身材特征与砖厂员工提供的商庆乐身材特征较相似,且在附近的砖厂打工没有回家。

为什么会出现此情况?难道是侦查组提供的照片比较陈旧,王聚锋等人认不出来?还是侦查组排出的可疑对象有误?

这时,侦查员根据丰富的侦查经验,自然地想到了DNA技术。但是怎样能提取到商卿乐家人的DNA,又不被他们发觉呢?

为此专案组侦查员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以调查是否有人外出打工、邻居之间有否矛盾以及河南是民工输出大省,很多人在外面打工没有办理暂住证,而出现了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找不到家人为理由,到商卿乐家里进行了解。

通过了解,证实商卿乐家有父母、一个哥哥、三个姐姐,大哥商乐乐在广州番禺打工,大姐商平平全家也在广州打工,二姐商小琴嫁到了本地,三姐商云华嫁到河南偃师市,并了解到其家的电话号码和提取到了商卿乐父母的口腔拭纸。为了不引起商家的怀疑,侦查员用同样的方法对商家附近的九户人家也作了调查和DNA提取。

专案组提取到商卿乐父母的DNA样本后,马上派人送回番禺进行比对。经技术人员比对,证实该DNA与“5·29”、“6·3”鱼窝头杀人案疑犯留下的DNA有血缘关系,从而证实商家男性有作案嫌疑。

于是侦查员立即对商卿乐的哥哥商乐乐展开调查,经调查了解,商乐乐于2003年从新疆退伍后到了广州番禺打工,经与其战友了解及在番禺当地查询暂住资料,发现商乐乐在广州番禺区东涌协大橡胶厂打工。

专案组于是和东涌协大橡胶厂老板协商,安排人员进厂秘密调查,获得了该厂老板的大力支持。之后侦查员伪装成该厂的人事主管,以考察员工表现及提拔组长为名找商乐乐等人谈话,在谈话期间秘密提取商乐乐的烟头,作DNA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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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技术人员对DNA进行比对,排除商乐乐的作案嫌疑,从而突出了商卿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专案组经过讨论后,决定对商卿乐进行抓捕。为追捕商卿乐,侦查员一方面加紧对其关系人的了解,在了解过程中,物建专案特情;另一方面对该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人展开监控。但十多天过去了,犯罪嫌疑人商卿乐好像人间蒸发一样,没有人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追逃工作陷入了低谷。

侦查员经过冷静的思考和分析后,想到了在押犯王聚锋。王聚锋与商卿乐同在砖厂打工,王聚锋的家虽然与商卿乐不在同一个地方,但王聚锋也有亲戚住在商卿乐家的附近,如果能争取到王聚锋家人的支持,对追捕工作肯定有帮助。

于是侦查员约见了王聚锋的父亲王书成,并对其进行了教育说服工作。经过侦查员们的努力,王书成向侦查员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王书成说其亲戚在邻村曾见到商卿乐出现过,而且商卿乐的母亲还到过其家里拿商卿乐以前留在砖厂的被子。

侦查员认为当地晚上的天气凉,需要盖被子,说明商卿乐有可能在附近落脚,而且有可能离家不远;也有可能回家住,与家里有联系。

根据王书成提供的情况,专案组一方面要求王书成加紧落实其住在商卿乐家附近的亲戚密切注视商卿乐家里的情况,注意商卿乐是否有回家;另一方面,侦查员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附近厂矿、建筑工地的排查。同时,当地公安机关再组建两名住在商卿乐家附近的人员加强对商家的监视,发现情况能做到及时反映。

9月5日早上,王书成再一次向侦查员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有人于当天早上在村里见过商卿乐。

接此情况后,侦查员马上将此情况通报给当地公安机关,为了能做到快速反应,侦查员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到疑犯住家附近的警务室集中待命(因为从县公安局到疑犯家里需要40分钟的车程),同时安排专案特情密切监视商家的情况。

9月5日晚上21时许,安排监视商家的两名专案特情向侦查员反映商卿乐已经回到家里。

当天晚上23时许,侦查员和当地公安机关前住抓捕;23点15分,抓不足将睡在被窝中的商卿乐抓获。

商卿乐被抓获后抵抗心理强,对当地侦查人员的提问一字不答,态度嚣张。针对此情况,侦查人员认真分析疑犯心理、性格,有的放矢地进行针对性审讯,并在火车押解途中主动与疑犯谈心、交流,取得疑犯好感,促使疑犯初步交代在鱼窝头抢劫强奸的犯罪事实:

5月29日晚10点多,游荡在东涌镇奇幻玩具厂门口的商卿乐,发现了独自回家的17岁贺丹,随后跟踪贺丹至出租屋,在贺丹开门进屋的一瞬间,商卿乐冲上去劫持贺丹进了屋,然后对其进行侵犯,事后将其掐死。

6月3日晚7点多,商卿乐又在东涌镇奇幻玩具厂门口守候,这次他又用同样的方法将21岁的关倩倩杀害。

这次案发后,商卿乐感觉到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于是潜逃至河南汝阳县小店乡。

至此,这两起案件真相大白。

2008年3月,商卿乐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