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1日18时44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广州铁路车辆厂生活小区18栋504房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房内倒毙3人,死者头部均遭受钝物打击致死。

经查,死者蒋巧云(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人)现租住车辆厂生活小区18栋504房;死者王梓逸(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人)系蒋巧云和前夫王斌所生,与蒋巧云同住。死者钟洋(男,出生3个月)系死者蒋巧云与现任男友钟秋焕(男,巴拿马籍华人)所生。案犯作案手段凶残,连小孩和几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不顾后果,多次持钝器击打死者头部。这起罕见的杀人案件,由于性质恶劣,案情重大,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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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花都区分局副局长杨燕桓率领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并立即采取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是组织当地派出所和其他相关部门封锁包围中心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范围;

二是全区动员,盘查一切可疑人员、车辆;

三是迅速展开调查访问工作,重点是屋主、现场邻近住户和车辆厂生活区保安,了解有无可疑情况;

四是排查死者生前关系人,发现可疑人员;

五是调取车辆厂近期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有价值线索;

六是向广州市公安局报告案情,请求予以协助一起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省厅、市局十分重视,省厅大要案处谢志光副处长、省厅八处李嘉平副总队长、市局彭伊霖副局长亲临花都指导侦查工作;市局刑警支队黄超耀支队长,伍敏雄、刘超副支队长,行动技术一支队熊民强副支队长分别到花都指导、协助开展侦查工作;分局黎宇轩局长、杨燕桓副局长高度重视,立即在刑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小组,杨燕桓副局长亲自带领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工作。

为使侦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专案组下设现场调查访问小组、调看视频监控小组、死者关系人调查小组、技术侦查小组、情报资料小组等6个小组,围绕车辆厂生活区被辞退保安、装修民工、进出生活区车辆、死者的社会关系人等方面昼夜展开侦查。

市局刑警支队技术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一起对凶案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车辆厂生活区18栋504房。504房是一厅两房一厨一厕一阳台结构的套间,正门向东,装有一扇蓝色铁门,铁门未见异常。对门锁进行检验,发现除了有先前锁匠开锁的痕迹外,未见有其他可疑痕迹。

主人房内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头西脚东,呈仰卧状,左手搭在胸前,右手和两腿自然伸直。尸体上身穿两袖外侧带白边的黑色运动上衣,上衣的最低端处于尸体小腹以上位置。尸体下身穿两裤腿外侧带白边的黑色运动裤。尸体两脚上穿一双银色休闲鞋,右脚上的鞋子呈松脱状。

紧靠女尸右肩地面上有一具婴儿尸体,尸体头西脚东,呈左侧卧状。婴儿头部上方有一个米白色枕头。尸体身穿一套浅蓝色衣裤相连的棉袄。有一条蓝色背带将婴儿束在女尸的两肩上。

女尸南侧靠窗有一张1.5米宽的木床。床上有一具儿童尸体,尸体头东脚西呈仰卧状,衣着完好。上身穿毛衣,下身穿黑色长裤,两脚穿黑色运动鞋、白色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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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通过对现场勘查、综合勘查、尸体检验、前期调查走访的各种信息进行反复研究、分析得出:

一是根据报案人王英最后一次见到蒋巧云一家人的时间、王梓逸上学放学时间以及尸检情况综合分析,推断出案发时间大致是在12月17日17时许至12月18日9时许之间;

二是现场没有破门、破窗、反锁的现象,说明疑犯是从大门自行或者敲门进入,认识死者;

三是房间内没有出现过大的翻动,死者身上除手机不见外,没有其他物品损失,被锁住的抽屉里有现金4100元人民币,说明仇杀的可能性较大;

四是蒋巧云生前曾经从事服务性行业,接触的人员复杂,与多名男子有过暧昧关系,并育有两子,不排除情杀的可能性;

五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凶手极有可能是为了不让小孩子认出自己或说出自己的体貌特征,遂杀人灭口,连无辜的小孩乃至婴儿都赶尽杀绝。

基于上述推断分析,结合本案受害人背景及社会关系复杂,人物活动跨省乃至到巴拿马,多种不利因素阻挠着破案工作的开展,专案组在案件性质未具体明确的情况下,经反复研究,制定本案的基本侦破工作思路是:依靠现场调查访问情况深入挖掘案件线索,从死者关系人中的重点对象查找因果关系,在将调查情况和因果关系相结合排出可疑对象的同时,充分运用各种侦察手段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的布控工作,广辟一切破案渠道。

根据工作思路,确定侦查工作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同时展开:

一是继续开展调查访问工作,进一步挖掘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二是勘查现场工作紧抓不懈,要细致深入进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争取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方向性的线索;

三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查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

四是围绕知情人做工作;

五是充分利用技侦手段,查明死者手机去向。

侦查工作全面展开。由于蒋巧云生前在多个娱乐场所从事服务性行业,接触的人员复杂,而与蒋巧云关系密切的王英、王井凤等人也交友混杂,专案组虽对此展开了大量的排查工作,但无有价值的线索。

蒋巧云与前夫王斌在分手后仍有密切联系,甚至在蒋巧云第二胎分娩和月子期间同居照顾她,这种不寻常的关系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然而王斌在案发后主动从广西过来说明情况,并有案发时不在广州的时间证明。据此,排除了王斌的嫌疑。

蒋巧云与现任情夫钟秋焕于2007年年底认识,两人认识后不久开始同居,蒋巧云还有了身孕,2008年5月,钟秋焕与蒋巧云开始在案发地租住,租住不久后钟秋焕就独自回到巴拿马。钟秋焕祖籍广州花都,自幼随父母出国,现系巴拿马籍华人,在巴拿马有一合法妻子,但是其基本情况不详。经查询,钟秋焕近期没有出入境记录。侦查的需要必须找到钟秋焕了解情况,然而跨境调查难度很大,专案组想方设法,迟迟没有与其取得联系。

调看视频资料组也传来了坏消息,由于车辆厂生活区各出入口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数据量非常大,要纯人工查看需要不少时间,而且由于监控器材老化,视频资料清晰度不高,希望凭借监控发现疑犯的思路一时间搁浅。

至此,侦破工作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为迅速打开侦破工作的突破口,专案组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对前期的侦查工作进行回顾和小结。专案组指挥部强调在下一阶段的侦查工作中,参战民警要坚定信心,开拓思维,抓住点滴线索,积极拓展破案有效途径。

按照指挥部的部署,侦查员继续尝试与巴拿马籍华人钟秋焕联系,终于在案发后第三天(12月23日)上午通过越洋电话取得了联系,这一聊就是两个小时,通过其了解到其妻陈建意,祖籍花都,本姓罗,在出生后过继给同村一陈姓人家,之后随陈家移民巴拿马。陈建意在知道钟秋焕在花都有情妇并育有一子后,心有不满并限制钟秋焕与之来往,陈建意还有亲哥哥在花都花山镇。

通过对陈建意的社会关系调查得知,其亲哥罗志勇(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儒林村五队25号人)嗜赌成性,欠下一身赌债,曾因盗窃被判刑5年。从侧面了解的情况得知,2008年12月初,陈建意分两次从巴拿马汇款约10万元人民币给罗志勇。

至此,专案组将罗志勇定为本案的重大嫌疑人。

通过技术侦查手段,专案组在花山镇两龙江滨通信手机档找到了死者蒋巧云的手机,据店主反映,该机是18日上午11时许从一名男子处以500元的价格收购的,该男子的具体特征不清楚,手机档虽然有视频监控,但是17-18日因为没有开机,提供不了当时的情况。种种迹象都指向嫌疑人罗志勇,专案组决定立即对其进行缉捕。

2008年12月23日晚,专案组在花山镇儒林村八队一住户处将正在打麻将的嫌疑人罗志勇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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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立即组织对罗志勇的审讯,发现罗志勇心理素质较稳定,又是有前科人员,在侦查员面前表现沉着,其称不知道且不认识蒋巧云,不知道蒋巧云的住处,并称在案发时间段没有去过花都新华街。

侦查员在没有掌握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束手束脚,审讯陷入了僵持。

专案组将罗志勇的辨认照片拿到车辆厂给住户进行辨认有重大发现,有几名住户辨认出罗志勇在案发前几天在死者居住的楼下出现过并对车辆厂生活小区18栋楼进行观察。另外从技术侦查方面反馈的消息显示,罗志勇曾在案发时间段在死者居住的地点出现过。

这些都给审讯人员确立了信心,经过了十多个小时的正面交锋,罗志勇的思想防线崩溃,供认了故意杀害蒋巧云等三人的犯罪事实。

2007年年底,巴拿马华人钟秋焕回国治病期间与蒋巧云相识,两人产生感情后同居在一起,蒋巧云还有了身孕。2008年5月,两人租住在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3号车辆厂18栋504房内。租住不久后,钟秋焕便独自回巴拿马。钟秋焕回到巴拿马后,钟的妻子陈建意便得知钟在花都有情妇并产下一子的消息,在阻止丈夫未果后,陈建意打电话告诉其在花都的哥哥罗志勇有关钟秋焕和蒋巧云之间的事。

罗志勇嗜赌成性,欠下一身赌债,陈建意虽然出国多年,但是与罗志勇一直有联系,并几次汇钱给罗帮其还赌债,兄妹感情深厚。罗为了给妹妹出气,于是多次打电话和上门找蒋巧云,但蒋巧云一直不肯见他。

2008年12月18日7时左右,罗志勇从家携带一把弹簧刀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来到狮岭镇旗岭一车辆保管站存放,后从旗岭坐中巴车来到新华街火车站旁的中巴站,又搭乘摩托车从云山大道进入车辆厂生活小区。之后便来到蒋巧云租住的地方18栋楼下大门口。

在等候时,正好有一名女租客出门,罗借机进入18栋,直接来到504房门口。

罗志勇在504房门口等候了几分钟,恰好碰到蒋巧云背着她的婴儿钟洋,送6岁儿子王梓逸上学,当王梓逸打开门时,罗志勇趁机闯入504房,找蒋巧云理论,劝蒋巧云离开钟秋焕,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蒋巧云一边理论一边往客厅走(在客厅里蒋巧云站在长沙发靠近房间门口的位置,罗志勇隔着玻璃台站在蒋巧云的面前)。

由于蒋巧云不同意,罗志勇本想从裤袋里拿出带来的弹簧刀吓唬蒋巧云,可裤袋里装有手机等物,弹簧刀难以取出,于是罗志勇便拿起放在客厅玻璃台上的锤子击打蒋巧云左肩部位,蒋巧云于是躲闪,锤子正好击打在其背在胸前婴儿的头部。

这时,蒋巧云大声呼叫救命,罗志勇见状失去了理智,拿起锤子走到蒋巧云的面前按住蒋巧云继续向蒋巧云的头部击打,直到蒋晕倒在沙发椅上(在击打的过程中,也有击打到婴儿的头部,具体击打多少下,无法说出);后罗志勇又抓住站在蒋巧云旁边哭喊的王梓逸,用锤子击打其头部多下,直至王梓逸也晕倒在沙发椅中间的位置。罗志勇将蒋巧云及背在她胸前的婴儿一同拖入房间内的地上(头朝床头柜,脚朝房间门口,婴儿在蒋巧云的右手边),之后又走到客厅将王梓逸抱入房间内的大床上(头朝房间门口,脚朝床头柜)。

这时,罗志勇发现两小孩仍在呼吸,罗就用手先后捂住王梓逸的嘴巴和掐其脖子,直至王梓逸的呼吸微弱;后又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婴儿。

杀人后,罗志勇从蒋巧云的身上搜出了一部手机,又从床头柜的抽屉(当时抽屉是拉开的状态)里拿了一部手机。罗志勇看到放手机的抽屉插有钥匙(两条),于是拔出钥匙插入旁边没有打开的抽屉,想看抽屉里是否还有手机;由于钥匙无法打开抽屉,罗就没有再理会。罗拿了两部手机后,携带作案工具铁锤逃离了现场。

罗志勇从车辆厂后门走出,来到建设路一公交车站,坐上开往旗岭的一中巴车,当车途经杨屋收费站约100米路段时,罗志勇将上车前用外套(风衣)包住的锤子从车窗扔到路边。回到旗岭从保管站取出摩托车,驾驶摩托车来到旗岭河边,将从抽屉里拿到的旧手机扔到了河里,后又驾驶摩托车回家,从家里拿了一套衣服、一部旧手机、一双皮鞋来到其旧屋址果园里,在果园里一间小屋的墙边将身上穿的衣服、鞋袜(除内衣)、香烟、家里带出来的旧手机、皮带等物用火烧掉;后将内衣扔到儒林村的一条河里。

事后,罗志勇驾驶摩托车来到花山镇两龙江滨通信手机店,以500元的价格将蒋巧云的索爱牌手机卖掉,并将手机卡扔在回家的路上。

至此,“12·21”特大凶杀案真相大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