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认知里,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就归谁,也是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这种说法不是说不对,而是已经过时了,以前确实是这样,但是后来发现,在实际司法案例中存在漏洞。

比如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专门找那些有房的人结婚,然后再离婚,房子就要被收走一半,像北上广深的房子,动辄上千万,分一半就是几百万,像这种存在诈骗行为的婚姻,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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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关于房产的所有权一直都在完善,随着新《民法典》的出台,房产证上的名字已经不能作为分割的依据了,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结起来,有4个方面的新规定,相比之前更加具体,更加人性化。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全款买房的情况,婚前买房本来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全款的话,那么房子就属于一个人,即便以后结婚了,房子跟另一半也没有关系。万一将来感情破裂,对方要求分割财产也是不可能了。

如果是婚后全款买房,依然和对方没有关系,因为对方没有出钱,没有分担资金。即便加了对方的名字,也不会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

除非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做公证,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全款买房,为了让对方心里踏实一些,可以做一份公证,表明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这种情况才有权利分割。

第二种情况: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能全款买房的人毕竟是少数,大部分都要贷款买房,那么就会出现一种情况,有一方付了首付,然后贷款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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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就是夫妻两个人一起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付首付的一方,如果要进行房产分割,那也是共同还贷的那一部分,可以用现金的方式补偿。

第三种情况: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这个情况就不分婚前婚后了,只要是父母全款给子女买的房子,那么就属于一个人。

第四种情况:夫妻共同出资买房,这种情况就很简单了,房子属于夫妻共有,即便牵扯到贷款,也应该平均分割。

因为婚后女性可能无法工作,也就没了收入,但没有收入不代表没有付出,在家洗衣做饭带孩子,同样也是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所以即便是男方还贷,也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