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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位律师同行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

2024年4月29日,上海一律师在网上发视频,称他和团队在江苏省宿迁市就一个案子做投诉走访工作,来到当地一家打印店打印相关材料时,却被店主告知因该材料涉及控告内容不能为其打印。

视频中称,该店主告诉律师,当地公安经常检查打印店,明确禁止打印店给顾客打印涉及控告内容的材料,一旦被发现,将面临2000元~5000元的罚款

顶端新闻记者联系到上述发视频的律师杨卫华,杨卫华还表示,按照打印店店主与他沟通的说法,整个宿迁市疑似都存在禁止打印店打印控告材料的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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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新闻记者随后致电宿迁市多家打印店了解相关情况。其中一家打印店的店员称,“控告材料、红头文件、宗教类等内容,还有一些模棱两可我们判断不出来的内容,一律是不给打的。”该店员表示,这是当地公安给他们开会时经常说的,如果违反,他们将被公安处罚2000元-5000元的罚款。

另一家打印店店员表示,除控告材料外,一些信访材料、邪教内容等,他们也不能打印,该店员称,当地公安对此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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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新闻记者又随机致电宿迁市多个派出所了解情况,其中,有一派出所民警表示,“有这种规定存在,尽量不要打印这些东西(控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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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埋怨业主胆小,因为人在屋檐下。

也不能说江苏警方的作法没有一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这里有个问题,我们常见的复印、打印、影印是不是印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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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还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旅馆业、汽车租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如果说我们常见的复印、打印、影印是不是印刷业,在江苏省范围内,你如果不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定期报送相关信息,那后果就会很严重。

严重到什么程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怕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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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还有个问题。

我们常见的复印、打印、影印在江苏是不是特行?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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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见的复印、打印、影印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到底是怎么分类的?

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并于 201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考虑到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为满足标准的时效性,国家标准委于 2019 年 3 月发布并实施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1 号修改单。

经搜索,在其中没有打字、复印。

而关于印刷行业的规定,显然与打字、复印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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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影印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应该属于其他服务业,而不是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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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问,你为什么这么关注这个问题?

因为我有个在江苏的案件也遇到这个问题。

从今年1月份开始,我和我的师弟张律师一起在江苏,和某地的公安局一直在论理,就是某种新业态要不要按传统产业进行、接受监管的问题。我们的观点当然是不需要,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

在行政复议阶段,我们据理力争,可惜复议办没有支持我们,“因XX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其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样的说理怎么能说服我们?

“几年前微信刚出现的时候,相关方面不赞成的声音也很大,但我们还是顶住了这种声音,决定先‘看一看’再规范。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2017年6月21日的国 务院常务会议上,时任李 克 强 总 理举此例,要求政府部门对待各类新业态、新模式要有“包容审慎”态度。

我们为此仍然坚持,因为对新业态如果上来就监管,会把这个新产业管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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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提起了一审行政诉讼。

这个案件具体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欢迎大家到时围观。

我们坚信我们的观点,因为: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了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

——哈维尔

2024年5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