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信用河北网站公示的“河卫职罚﹝2024﹞第005号”行政处罚文书载明:河间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条款。4月22日,河间市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条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9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㈠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㈡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㈢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20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㈡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㈣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41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㈡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㈣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㈤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㈥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㈦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