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安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远现代考训中心(安远县交通管理大队科目一、科目二考场)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危险驾驶案件。当日在考训中心参加驾驶资格考试的五十余名考生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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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案件一:

被告人吴某某(两年内有一次酒驾前科)于2023年11月6日15时25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欣山镇山川潭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25mg/ml。

案件二:

被告人欧阳某某(两年内有一次酒驾前科)于2023年10月9日14时42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欣山镇沿江东路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72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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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被告人钟某(两年内有两次酒驾前科)于2024年2月8日20时20分许驾驶小型汽车经过欣山镇中山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5mg/ml。

判决结果

三起案件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三被告人对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后当庭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相应罚金。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提醒

此次巡回审理,对旁听的考生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用真实案例让旁听的考生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警示教育。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危险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负的经济成本及对家庭的影响等,用身边的真实案例,向旁听庭审的考生现场以案释法,教育大家勿存侥幸心理,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养成文明的出行习惯。

来源:综合安远县人民法院、安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