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也是中国粮食安全的关键。近年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时有发生,行为隐蔽、手段翻新,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种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金粳818”水稻新品种侵权案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案件,该案被告方在社交平台和线下门店组织销售“白皮袋”(有别于市面上正规厂家生产的种子包装袋,无任何厂家信息)种子,同时以“农民”“种粮大户”等身份作掩护,最后被判侵权行为成立,赔偿被侵权方300万元。该案获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于2024年2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

“网红稻种”被盯上

“有无‘金粳818’及其价格?有一个朋友有6000斤该种子需求。”“白皮袋的9108种子只要3元,合法包装为3.8元。”“白皮袋9108种子要一万斤,金粳818多少钱一斤?”“白皮袋两元一斤。”……这段聊天记录看似漫不经心,实则暗藏玄机。

这是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假扮农户,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亲耕田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对话记录。对话中提到的“金粳818”是一个水稻品种。2014年,该品种被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出来。

在我国,水稻主要产于南方和东北水量丰沛的地区,中原少有出产,但“金粳818”可以在河南沿黄河一带、山东南部、江苏淮北、安徽沿淮及淮北地区种植,可见其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法人》记者在某短视频APP上搜索发现,几个知名农业博主在介绍该稻种时,分别使用了“网红稻种”“哪儿都适应”“年年稳产,放心大品牌”“千挑万选,‘金粳818’最保险”之类的描述。

2019年9月,天津市水稻研究所依法授权金地公司以商业目的独占实施生产和销售“金粳818”,同时还可以自身名义对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此水稻品种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金粳818”广受农户欢迎,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其被许可人金地公司的种子销量却远低于预期,甚至出现滞销情况。对此,金地公司感到疑惑,并于2019年开始调查。自此,亲耕田公司侵权行为浮出水面。

寻找“李鬼”之路

亲耕田公司成立于2013年。该公司利用多个微信群和线下门店,打造了一个“农业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并将供需双方进行匹配。据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亲耕田公司服务了200多万亩耕地,辐射江苏、山东、河南、安徽4个省共4600多名大户,年交易额超过两亿元。

据了解,亲耕田公司在自建的微信群中,多次发布“金粳818”稻种信息,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此举无疑抢占了合法种子的市场,给金地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获取重要证据,金地公司先后购买一万斤种子,并派专人记录种子从订货、送货到交易的全过程。

2019年5月21日,金地公司调查人员与亲耕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了前述对话。4天后,金地公司调查人员发送信息称:“上次联系时要‘金粳818’一万斤,另外朋友有一万斤9108种子的需求。”5月28日,亲耕田公司工作人员向金地公司调查人员提供了种子提供者的姓名和电话,并回复:“自己联系,了解清楚再发货。”5月31日,亲耕田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向金地公司另一名调查人员发送的农业产业信息匹配中,仍然包括“4000斤‘金粳818’稻种”等信息。

另一边,5月26日,两位公证员陪同金地公司委托的一名农民,来到江苏宿迁宿豫区农业大市场中一家写有“宿迁供销亲耕田电子商务中心”“宿迁市亲耕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字样的店铺中,向店铺工作人员询问“金粳818”价格是否为每斤两元,并确定要一万斤该稻种,工作人员表示确认。随后,受托农民以“王涛”的名义,签署了《亲耕田联合农场加盟协议》(下称“协议”)一式两份,并以每季每亩10元的价格向店铺工作人员交付了470亩地的加盟服务费4700元,取得协议一份、收据一张。之后,两位公证员将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留存。

协议显示,甲方亲耕田公司会在全球采购优质且价廉的农资,并按照集采价(即出厂价)供应给乙方“王涛”,为乙方每年每亩节省农资投入30元—50元。乙方则按照每季每亩10元的费用,向甲方上交服务费。

6月2日,两名公证员陪同受托农民来到江苏沭阳县农户仓库处。一辆装载有种子的货车如约而至,受托农民询问车上货物是否为白皮袋包装的“金粳818”,送货员予以确认。同时,受托农民给亲耕田工作人员打电话,表示对货物包装袋有些担心,希望将种子款项直接转给金耕田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收款,种子是其他人生产的。

卸货完成后,受托农民将两万元交给送货司机并收到一张收条。随后,公证人员对购买的种子和收条进行拍照,对其中的4袋种子进行取样、封存。这些种子的包装袋上,有的未标注任何信息,有的写有“北方特产”“松花江珍珠米”等字样。

隐蔽的套牌侵权

从表面上看,亲耕田公司仅向农户提供了种子销售信息,未介入后续的种子交付和收款。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典型的种子套牌侵权案,亲耕田公司以隐蔽方式寻找潜在客户,主导侵权种子交易的达成。

2020年4月,金地公司将亲耕田公司告上法庭,向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交易的录音视频、收据凭证及公证材料,指控亲耕田公司参与涉案“金粳818”稻种的销售,侵害自己享有的该品种植物新品种权。随后,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金地公司取样的种子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种子是‘金粳818’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亲耕田公司辩称,自己只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农户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没有参与销售,且公司员工已明确告知种子购买方,亲耕田公司不生产种子,不收取种子货款,种子货款直接支付给卖家。另外,农户自留种子属于正常行为,农户之间种子串换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在亲耕田公司的报价中,“金粳818”销售价格为两元/斤,明显高于商品粮售价,而关键收条记载了货物内容为稻种,可以证明亲耕田公司将“金粳818”作为种子而非商品粮进行销售。因此,亲耕田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了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与此同时,虽然根据法律,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和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本案中受托农民“王涛”实际耕地面积470亩,“金粳818”稻种提供者周某种植该稻种的面积为300余亩,由此可见,亲耕田公司服务于种植大户,而种植大户不应被认定为出售、串换剩余“自繁自用”常规种子的农民。

就销售地域而言,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归属于连云港市,“王涛”归属于宿迁市,相应的种子交易行为已跨越不同行政区域。而亲耕田公司的加盟会员多为不同市县的“种粮大户”,跨地域种子交易行为明显超出“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合法地域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的“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弥补多少。而本案中,法庭认定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于是向被告开出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00万元“罚单”。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认为,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直接销售侵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

专家点评

警惕以“农民自繁自用”为名侵害经营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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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手段日益隐蔽,权利人维权难度加大,种业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挑战。金地公司作为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享有该品种的合法权益。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推广、销售该种子,引发侵权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判定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性质及赔偿责任。

在侵权认定上,亲耕田公司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微信群发布销售信息、组织交易,其行为已超出简单的信息发布范畴,而是实质性地参与了种子的销售活动。尽管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种子,但其作为交易组织者和决策者,在交易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亲耕田公司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这一认定是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有效防止侵权人采用线上推广、撮合交易的方式,逃避直接侵权责任。

此外,亲耕田公司以“农民自繁自用”为抗辩理由,但法院认为“其发布的种子销售信息远超农民自繁自用合理规模,该抗辩不能成立”。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严格认定态度,有助于遏制以“农民自繁自用”为名进行的侵权行为。

在赔偿责任确定上,由于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侵权种子,组织销售明知涉嫌侵权的“白皮袋”种子,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构成违法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原则。这一做法既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也符合知识产权法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制裁精神。

本案审理结果,对于农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以此提醒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民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编审|渠 洋
责编|王 茜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4月总第2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