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遥远的青藏高原,曾有过一个强大部落的存在,那就是吐蕃。

与其说这是一个原始的部落,不如说这是一个强大的王朝。

吐蕃王朝从西方对整个大唐的统治产生威胁,其内部的行政和民事建设,也渐趋完善。

在整个国家建设体系中,法律制度起到了基础性和奠基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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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吐蕃王朝却有着这样一个怪象,他们的民事法律建设非常完善,普通民众之间的相处模式,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中进行。

但他们的行政法律却有所欠缺,法的公平公正的本色,并未在吐蕃王朝的行政法律中有所体现。

更关键的是,他们的法律制度和宗教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

为何吐蕃王朝的行政法律会出现断层?他们的法律制度又从何而来?

联系佛法,建设法治

大唐是一个繁荣的朝代,唐朝统治者们也有着一贯的骄傲。

作为中原王朝的绝对控制人,他们一向不把少数民族政权放在眼里,但只有一个政权,曾令他们感到深深威胁。

这个政权来自中原的西南部,是位于青藏高原的吐蕃王朝。

后来的人提起吐蕃王朝,总是会想到那位最著名的领袖,松赞干布,提起松赞干布,人们又总是会想到文成公主进藏的故事。

实际上除此之外,他也是一位相当具有政治才能的领袖。

在他的统治之下,吐蕃王朝由一盘散沙变成更有凝聚力的集体,王朝的各方面体制建设也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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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赞干布最为人称道的政绩,就是在吐蕃王朝建立了相对严密的法治体系。

他们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理念,与根植于本土的宗教有着深深联系。

宗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甚至某些宗教信仰则成为了人们的生活标准。

正因如此,王朝内部的民事法律才会建设得如此充分,因为这直接与宗教相关。

至于行政法律,则变成了断层式的存在,毕竟宗教与政治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西藏地区影响力最大的宗教,除了大众所熟知的佛教之外,那就只有受到了人们普遍认同的本土宗教,苯教。

苯教在西藏地区生根发芽之时,佛教还没有从天竺,也就是印度传入中国,作为本土宗教,苯教对民众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它的核心思想是万物有灵,人不是天地万物之间的主人,也不能在高高在上的位置俯瞰众生。

天地之间,每一种生物都自有其运行规律。

人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应当尊重他们的规律,尊重世界的自然法则,尊重身边的一切。

万物有灵,这是上天对民众的宣告,同时也是一种行为上的约束。

正是因为其他动植物都有灵性,所以人类才不能随心所欲地伤害别的生灵。

也正是因为万物有灵,不同部落之间在产生斗争和纠纷之时,大部分人往往会在宗教精神的指引之下,给敌人留下最后一点退路。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一宗教与强调仁义的其他学术流派有异曲同工之妙。

但复杂的信仰往往会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一定的距离感,所以在宗教的影响之下,整个西藏地区也呈现出相对松散和分裂的状态。

若是能在宗教的基础之上建立一种赢得共识的制度,整个地区才能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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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传入,给宗教团结带来了一丝希望。

松赞干布成为吐蕃王朝的首领之后,佛教才传入西藏。

他是一位相当具有远见卓识的领导者,从当上首领开始,他就一直在向王朝内部的诸多官员和民众强调,整个王朝一定不能以封闭的形式发展。

人们必须走出去,以包容的眼光去看待和接纳其他文化的先进之处,甚至能以辩证的方式去引入先进文化的长处,本地区的文化才能够实现创新和长远发展。

至于佛教,这正是松赞干布为吐蕃王朝带来的一丝光明。

在此之前,本土宗教一直倡导民众重视自然,重视世界万物,但唯独忽视了自身的价值。

而佛教不同,佛教讲究众生平等,每一个人都是被浩瀚的佛学文化包容的个体,每一个人的人生尊严和价值都应当得到肯定。

佛教的出现,让大多数处于迷茫状态的民众重新找到了方向,久而久之,它也得到了更多认可和接纳。

在发展过程中,佛教逐渐取代本土宗教,成为了最受当地民众推崇的一种宗教形式。

而佛学文化的传入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王朝内部法律制度的建设。

佛学文化当中的某些观念,更是成为了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蓝本。

比如佛学当中讲究不偷盗,它强调个人财物的所有权和归属权,每一个人只能享用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随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此基础之上,王朝法律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

凡是偷盗之人,将会根据其情节轻重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法律给偷盗的数量定下一定的标准,在标准之下,偷盗者需要全数返还所有物品,并作出相应的补偿。

若是在标准之上,偷盗者也许会面临抄家乃至杀头的惩罚。

又比如说不杀生,不可滥杀生灵,不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在此基础上,法律又作了延伸。

杀人者,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

若是故意杀人,凶手将会被法律处以死刑,若是意外杀人,法律也会根据凶手的犯罪过程而作出相应的处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传统文化中天经地义的事情,也被写进了法律体系之中。

由此可见,吐蕃王朝的法律几乎都围绕着民事行为展开。宗教本身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与宗教相关的法律,自然离不开民事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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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行政权力层面上,法律没能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吐蕃王朝法治体系的一大漏洞。

内部问题,导致缺陷

行政法律之所以会出现断层,这与吐蕃王朝的内部问题有很大的关系。

王朝内部的松散结构,让行政法的出现变得极为困难。

众所周知,早前的吐蕃王朝由各大各自为政的部落组成。

部落与部落之间有着竞争甚至敌对关系,有些部落首领甚至抱有你死我活的斗争观念,王朝内部并不团结,整体结构趋于分裂。

这样的现象,正是大唐统治者喜闻乐见的局面。

王朝内部松散,政权就不可能真正强大。

只要吐蕃王朝不做强做大,他们就绝无可能对大唐产生统治上的威胁,可松赞干布的出现,却扭转了社会现实。

他是一个具有强硬手腕的统治者,也是一位相当睿智的政治家。

在他的领导之下,各个部落逐渐放下分歧与隔阂,开始向着团结和统一的方向靠拢。

政权内部的松散程度有所减轻,行政法才有出现和发展的可能性。

但是与传统的民事法律相比,行政法律出现的时间实在太晚。

由于起步较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它也呈现出先天不足的特征,甚至出现了断层的现象。

王朝内部的财产归属和权利划分,同样也不利于行政法的发展。

众所周知,法律和财产可以直接挂钩,尤其是在财产私有制社会中,法律可以保障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然而在吐蕃王朝,底层民众几乎没有财产所有权,对于占据着庞大人口数量的奴隶来说,财产更是空中楼阁。

他们是人,同时也是贵族和奴隶主的财产,当人沦为财产之后,他们就可能被贵族肆意分配,他们的人生结局也没有办法被自己掌控。

这是一种畸形的财产现状,导致了严重的阶级落差和分化。

王朝中的贵族占据着绝大部分的土地资源以及其他的社会生产资源,所以在生产劳动中享有绝对的优势。

而底层百姓,既是劳动者,也是贵族手中的工具,他们创造的一切劳动价值,最后都会成为贵族占据的财产。

奴隶经济的存在,限制了吐蕃王朝的财产发展以及制度完善。

那么相应地,整个王朝的行政法律也会发展缓慢。

松赞干布作为一个头脑清醒的领袖,他也意识到王朝存在着这样明显的短板和漏洞。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他必须想办法弥补。

只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基调,注定了他的弥补效用有限。

吐蕃王朝本就是一个以宗教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行政集团,只有宗教才有可能成为民众心中的信条。

至于法律,它最多只能成为底线,成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障。

深入人心存在的,往往是宗教。而宗教在行政层面上的欠缺,也就导致法律在行政层面上的欠缺。

久而久之,就连统治者也对行政法的问题无能为力。

对外交流,积极学习

从吐蕃王朝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在没有法理精神奠定基础的情况下,民事法可以从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中产生。

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西方国家首先产生了法理思想,比如罗马法的思想,比如人文主义思想,比如启蒙运动中的某些思想观念。

在此基础上,资产阶级建立并完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此来保障国家政权平稳运行。

先有理念,后有制度,再有创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可是在吐蕃王朝,法律的建设根本谈不上理想。

这里的地理环境相对封闭,文化建设也相对落后,先进的法治理念并没有生存空间。民事法是在民事行为中产生,而非从法治理念中产生。

在后续的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松赞干布意识到了对外交流的重要性。他积极来到政权更为先进的唐朝,积极与周边国家的政治领袖结交。

从他国的治理经验中,他能够对症下药,找到行政法的发展方式。哪怕速度缓慢,他也能推动整个王朝走向光明,这就已经足够。

结语:

吐蕃王朝的法律和法治建设,实在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文化发展背景,使他们的法治体系与宗教文化密切联系在一起。

宗教与民事相关,所以他们在民事法律上有着许多创造性输出,宗教忽略了行政,所以行政法也就成为了他们的法制短板。

参考资料:

《唐书》

《西藏王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