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粉丝投稿
本文节选自读者投稿的文章《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与设计院劳动纠纷一裁二审的经验分享》。
此前公众号陆续发布了投稿人在中*设计院的操蛋工作经历以及与该院的仲裁失败经验。
最近很多读者留言询问后续,我就抓紧把一审过程给改了出来(拖了近两个月,不好意思哈)。
从一审结果看:
投稿人与设计院之间的劳动纠纷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和仲裁的结果没有太大的改变。
不过投稿人在一审期间,自学了司法考试,诉讼经验增长迅猛,为二审反败为胜,埋下了伏笔。
注:我个人建议,与设计院发生纠纷时,还是请个好点的律师,毕竟不是谁都有这个时间和精力去应付设计院请的讼棍。
以下正文:
前情概要
本文主角原在某上市公司(民企)任职部门副总,因项目交集,跳槽到中X设计院三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
在疫情期间,他作为专业负责人,奔赴海外工程现场,负责合同签订与设计进度把控。
期间历经波折,被其直属领导C和公司总经理Y长期PUA。
项目成功落地后,不但功劳被抢,还被违法裁员。
图 1 本文涉及到的公司/人物关系图
在沟通无果后,读者选择与中*设计院劳动仲裁,但由于此前没有任何诉讼(仲裁)经验,在仲裁过程中,吃了大亏:
中X设计院违法裁员的事实被仲裁庭认定,但主张的加班工资和年终奖却没有得到支持。
一、上诉
仲裁结果对K公司有利,K公司接受了仲裁,放弃上诉,但我拒绝接受,直接去法院申请立案了。
原本 ,仲裁阶段已经完成了几乎全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一审重写起诉状,就是走个过场,但没想到法院拖了许久。
2021年10 月,我在网上立案提交诉讼材料。
法院收到材料后,退回了两次,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11 月 14 日,完成法院要求材料的提供和确认。
2022年2月16号正式立案,把法律授予的立案时间拖到了极限。
一审二审的立案日期,均拖到了极限时间
二、等待
立案后,就是漫长的开庭等待。
审限快到前(4月11 日),法庭安排了谈话, 希望双方可以调解解决问题。
考虑到此前的经历,我并没有同意。
然而,K公司的律师说她们希望我提个调解方案,他们跟公司汇报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法官以此认为存在调解可能,希望我签一个月的调解期。
考虑到法官要是能在此期间认真看看我的证据文件,多一个月就多一个月吧,我也就接受了。
等到审限又快到期时,法院安排了开庭(6月7日)。
由于双方没有新证据补充,开庭完全就是走个过场。
可是,一审法庭以案情复杂为由,又让我签了一个月的调解期!
我想着前面都签了,就同意了,而且审限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总不能无限期拖吧!
三、敷衍
延长了一个月的调解期后,我打电话给法院,法院说在研究案情。
直到审限又快到期,才打电话问我,之前寄送证据材料的邮政快递单号是多少,他们没找到!
出一审判决书的前 2-3 天,法官又打电话跟我确认我证据里一个词语的说法是什么意思。
然后在审限最后一天的晚上十点,给我发了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基本就是照着仲裁裁决书抄的。
至此一审结束。
一审过程中,我向法院书面提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希望 K 公司可以提供仅由其掌握的打卡记录和企业微信聊天记录。
因为打卡记录清楚记录了我每天在哪儿工作的,但是 K 公司以记录太多不便提供为由拒绝了。
按照法律要求,仅由公司掌握的证据,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是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公司就用“数量太多”这种 理由拒绝提供,是不是太儿戏了?
可惜,最终小丑还是我自己,法院依然要我自己提供证据去证明我有在工作。
四、失望
在一审判决下来之前,我还是很有信心的。
我提供的证据足够有力,其中几段录音中领导 C 亲口承认了加班和节假日工作情况。
领导 Y 也亲口说“算上海外项目的出差补贴,你算算你拿了多少!”
公司提供的证据上连个手写签字都没有,没有任何一个领导和同事敢给这些证据“保真”。
公司提出的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那个所谓的“绩效制度”,PS了两个签名。
仅由公司掌握的打卡记录和工作记录在我提出要求以后,他们也以一个非常可笑的理由拒绝提供。
这种情况下我实在没想到法院会判出这样的结果。
等待过程中,我看了不少司法判例,觉得自己的赢面挺大。
就算无法拿到全部主张,但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的偏差应该不会有。
事实证明,我天真了!
五、学法
一审期间,我开始恶补法律知识,学习司法考试。
只可惜,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客观题部分只考了 179 分,而上海地区司法考试的及格线是 180 分。
此外,因为觉得K公司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太假了,我找了一些资料学习证据鉴定方面的技能。
正好遇到司法鉴定院组织了一次司法鉴定研讨会,就去参加了一下。
六、反思
事后,对一审判决进行分析,如下几个问题实在让我如哽在喉:
1.举证责任的认定上“捣糨糊”
一审判决书上说,我需要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怎么只字不提了?
我已经举证了公司掌握了打卡记录,我也举证了公司掌握企业微信记录,企业也承认了自己掌握这些文件,只是因为数量太多不方便提供。
法院还让我举证我不可能掌握的证据并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太 CD了。
2.考核制度在认定上“瞎胡搞”
我入职时,公司并没有薪酬管理制度。入职一年后,公司才从外面抄了一些回来让我们看。
仲裁时我就已经打不开企业微信了,但我依然很诚实的确认了我见过这个制度的征求意见稿。
但征求意见稿毕竟不是生效文件啊!
一个考核制度只考核公司的基层员工,制度把员工超过一半的工资划入由领导任意评价的“绩效工资”。
这种制度完全没有经过民主决策怎么就生效了呢?征求我意见的时候我提的意见呢?怎么就恰好在给我发工资的前两天就生效了呢?
公司制度连个公章都没有盖,就靠一个领导签名的PS印记就生效了么?
这些问题,法院全部忽略,反正你看过这个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反正公司发给过你,所以这个制度对你就是生效的。
制度指定的“民主决策”和“程序正义”什么的,不存在的。
3.一审法院做了有罪推定
“证有不证无”是重要的逻辑概念和司法概念,是“疑罪从无” 的体现。
K 公司都没有发给我年底这部分工资,我怎么去证明这部分钱是存在的呢?
我跟K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数额和发放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 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按照劳动者申请人正常劳动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工资确定”。
我在一审诉讼中要求的数字是 2020 年的年工资水平。我已经举证了2020 年的工资发放数额和发放形式,举证了 2019 年的工资发放数额和发放形式。
2021 年我冒着疫情风险去海外签了合同回来, 就算公司要降我的薪,至少要跟我说声吧?
公司拿不出跟我沟通降薪的证据,我已经退而求其次,以 21 年的收入水平进行要求了(19 年的数字更高)。
公司用莫须有的“绩效评分”给我降薪 50%, 这合法?法院是让我去证明这笔没有发生的工资是应该存在的 么?
4.一审法院在假期加班和疫情防控政策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京的工作待遇,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
一审法院你自己也说了,我不能返京是“因疫情原因”啊!
北京高院发的文件是 XXXX 么?
我提交的证据已经显示了我在隔离期间正常提交了工作成果,直到被通知裁员的当周还在通知我参与海外的项目例会,你要我怎么证明公司给我安排了工作?
5.证据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举证责任认定错误
我提供的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中,领导C亲口承认了我们在海外项目上是每周工作6天,还需要我提供每个周六的工作记录么?
每周六的工作记录在K公司所掌握的企业微信上啊!
我的证据证明了我的工作是通过企业微信提交的,企业也承认自己有企业微信的聊天记录,但是他们不提供。
企业不提供仅由其掌握的证据,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反倒需要我证明我“每周六”都在工作证据。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认定跟周末加班认定一样,所有的加班记录都在 K 公司手上。
6. 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唯一坚持的结果就是维持了这个违法解除的定性。
但是在计算2N的赔偿上,还是按照月发的基本工资进行的计算。
判决书里所写的加班工资一毛钱都没给我算,所谓的年终奖也就是工资条上不到 10%的“意思意思”。
好在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纠正了这 个计算方式,把我海外项目的出差补贴计算进来了,好歹给我算了个差不多拿回2021年欠发工资的数回来。
一审的结果打破了我对司法公正的期望。
如果仲裁有“捣糨糊”的成分,司法审判这种本应该很严肃的事情,怎么看起来有“应付工作”的成分。
忽悠我配合着走完流程,让我给他们最大限度的审限时间,最后给我个捣糨糊的结果。
以上,就是投稿人与设计院之间的一审全过程。
反思部分有些长,看得出来,投稿人的法律知识已经猛涨。
说出来也是无奈,明明一个工科毕业生,本以为搞好技术就能养家糊口,没想到最后被垃圾设计院逼着学了法。
简单透露一下后续,该投稿人利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举证了设计院关键证据造假,不但绝地反杀,拿到了大部分赔偿,还有一定概率把虾鸡8搞的领导送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