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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期

唐大哥是一位木工,他和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天,唐大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过认定属于工伤。双方对唐大哥受伤当月的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公司声称唐大哥受伤当月仅工作了十余天,而且已经结清了工资;但唐大哥认为自己受伤日是当月最后一天,而且自己当月是全勤。唐大哥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受伤当月的全额工资。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0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建筑公司虽然主张唐大哥受伤当月仅工作十余天并已结清其工资,但没有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裁定唐大哥受伤当月为全勤,并按照双方认可的日工资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唐大哥当月5000余元的工资。

这个案例给广大农民工朋友们提了一个醒:在工作中遇到工资支付争议时,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保留好工资支付证据,发生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工资支付证据,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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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李在俊

视频剪辑 | 王玉琪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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