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人来讲,“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许是最痛快的反制手段。

浙江杭州,一女子春节前到银行柜台兑换新钱时,给了工作人员5.75万元现金,要求换取面值不超过100元的崭新人民币。

可事后工作人员却说多给了女子1沓100元的人民币,并要求女子返还。女子坚称没有多拿,双方争执无果后,银行两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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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姐毕业后,因为能力强、工作又勤奋,很顺利地就进了一家大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这女孩子真不简单,没几年就从普通小职员火箭般地升到了财务主管的位置!

每年年底,公司都有个传统,那就是开个年终派对,大家吃吃喝喝,玩玩乐乐,老板还会给每个人发红包呢。

那年,杨小姐就准备了57500元现金,打算去银行换点新钱,准备在派对上发红包。她在银行把钱换成了五叠50的、十叠20的、十叠10的和五叠5元的新钞票。

刚好电话响了,她一边接电话一边把钱都塞进了一个大袋子里,没来得及数,拎起袋子就走了。

谁知道,没过三个小时,银行的人打电话来说,多给了她一叠100元的钞票,整整10000元啊!

杨小姐看了看包,说没发现有100元的钞票,还说她本来就是用100元去换零钱的,怎么可能再换回100元的呢?

但银行那边就是坚持多给了她钱,还让她赶紧还,不然就要报警了。

这事儿两边都说不清楚,最后只能报警。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调解不了的话,只能去法院解决了。

为要回这10000元,银行果断将杨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予以返还并赔偿银行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

面对这个奇葩的案件,法院将会怎么判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首先,这事儿就是银行和杨某之间因为一万块钱的事儿起了争执。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谁主张、谁举证”,这意思是说,银行既然说杨某多拿了一万块,那就得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

接着呢,如果银行真的拿出了有力的证据,那杨某就得为自己辩解了。他可以说银行搞错了,他根本没多拿钱;或者说,即便多拿了,他也有理由不还,比如那句“离柜概不负责”的老话儿,说不定能让法院觉得银行也有责任。

现在啊,银行确实提供了监控视频和杨某办业务时的单子。但你猜怎么着?法院看了那监控视频后,觉得银行的证据还不够硬。视频里并没看到杨某把钱塞进包里,只是看到工作人员点钱时少了一捆百元大钞。

再说了,银行说杨某多拿了一万块,但这钱数儿也只是他们凭经验猜的。法院就问了,哪怕杨某真拿了一捆钱,你怎么就能确定那一捆就是一百张呢?没数过可说不准。

由于银行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银行就应该直接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法院也无需评价杨某是否尽到了举证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离柜概不负责”仅是一个提示标语,它并不是银行与杨某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内容,毕竟合同内容需要经双方合意才能形成,而双方无法证明自己同意将“离柜概不负责”纳入到双方建立的合同关系里。

关于这个案例,你是怎么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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