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面擦亮“北京向西一步,就是乌兰察布”和“草原避暑之都”城市品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一步规范乌兰察布市旅游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对全市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守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

三、诚信为本,依法经营

(一)旅游参观景区(点)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各旅游参观景区(点)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按要求落实好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参观景区(点)按规定对特殊游客群体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照顾。

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景区(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需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二)各餐饮业经营者

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必须做到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对餐饮店内肉类菜品,尤其是手把肉、烤羊腿等价格较高食材,必须以“ ** 元/斤”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坚决杜绝“时令价”等模糊表述。

(三)各酒店、宾馆、民宿等经营者

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四)各商场、市场零售单位及社区团购、外卖等电商平台

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促销活动。对降价处理销售的商品,必须保留降价前七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严禁价格欺诈。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乌兰察布市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5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内容来源:乌兰察布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