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通辽市开鲁县村干部拦住承租户让加钱种田,有点“堂下何人,状告本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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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村民与双胜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至2034年,为期30年,面积是5600亩,其中约5000亩地是盐碱地。经过承包户20多年的经营,当初不能种粮的盐碱地(荒沼草甸子地)已经可以正常耕种,成为了良田。

但是当农户今年要耕种的时候,却被突然告知其中的4650亩地,因为已经成了良田,每亩地每年加收200块钱,年限3年。也就是说要让承租户多交将近300万元,这个事情不论是搁到谁的身上,也都不会同意加收钱,对不对?

村里组织人要收钱,承租户反抗,不愿意交钱,两者之间就有了矛盾。本来是正常的经济纠纷,可是有关基层干部却说出“上面叫我敛财,我就敛财”“别找我,我不懂法!”等话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着实不能理解。

有些农民说自己不懂法,不知法,偶然犯了法,这人可能觉得还可以理解,但是堂堂的干部,却说出直接惊掉人下巴的话,实在让人很是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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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干部说是根据“情势变更”可以变更合同,这显然说不过去,也被记者采访的专业人士直接予以驳斥,存在明显漏洞。

这个事情到底还有没有更多的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这起经济纠纷中,承包户显然是弱势的一方,甚至连申辩的机会都不给,这又何谈公平而言?更何况还是白纸黑字签押的30年期限。

既然合同在20年之前都已经签订了?为什么现在又突然横插一缸子,要加钱才能耕种?难道当时的村干部就不能预见未来承包费要涨?

众所周知的是,一般签订比较长期限的合同,都会约定每年按照合同的金额逐步递增,难道村干部们没有想到这点?

再说,当初绝大部分都是不能耕种的土地,承包户经过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才得以使土地达到能种粮食的标准。既然相关部门以第三次土地调查结果为依据,提出按照耕地的标准加收承包费或终止合同,那是不是应该也要给承包户给予赔偿?

毕竟盐碱地变耕地不是自然变化的结果,而是人为努力的结果,承包户巨大的付出又该怎么说?

笔者觉得这里面是不是有“猫腻”,有人眼馋这块巨大的“红烧肉”?因为此类经济纠纷的事件,在其他地方也都曾发生过。

就像曾经的丑小鸭无人问津,如今的白天鹅倒成了饿狼眼馋的对象,天天被问候,这谁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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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喊出“上面叫我敛财,我就敛财”这句话,那看来这件事情的起因,也不是很简单。建议有关部门挖一挖这个“上边”到底是那边的人?屁股到底有没有坐在人民的一边?有没有按照为人民服务的标准办事干事?查一查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某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在为RM币服务?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如果干部被冤枉,就给人家清白;要是存在问题,该严办还是要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