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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4月19日

旌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

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件

并当庭宣判

该案的被告人胡某某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

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

旌阳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拘役3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后提取血样鉴定,胡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214.1mg/100ml。

令人惊讶的是,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胡某某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又因醉酒驾驶被抓“现行”。3月12日13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芦德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后提取血样鉴定,胡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97.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分别达到214.1mg/100ml和197.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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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法院提醒:

酒驾被查违法信息将伴随终生

一次酒驾被处罚后

无论相隔多久

再次饮酒驾驶

都属于“二次酒驾”

将从重予以处罚

来源 | 旌阳融媒

编辑 | 降忻蕊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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