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的来往中,往往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政府部门处于较为强势的位置,也往往掌握着不为老百姓所知的重要信息。这个时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老百姓获取这些信息以便后续维权的重要一步。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讲解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被法院判决违法并责令答复。

【案情简介】

家住新疆某城市的郑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施西宁先生受委托承办该宗土地征用案。因办案需要,史律师指示其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从项目地块取得的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郑某通过邮件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因此,史律师责成郑某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复议义务,但作出答复,史律师随即指示其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郑某将县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告上法院,提出两点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住建局对郑某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第二,对于县住建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违法,并判令县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信息公开的义务。

庭审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书,试图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答复并无不当,不能起诉。 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本案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和项目不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范围,因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主动公开的责任; 二是,原告称其于2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根据我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的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是原告向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正是因为得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所以其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我们还是作出了“答复”说明情况。因此,我国的行政复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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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的答辩,史律师已经有所准备,指导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证据: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的特快专递邮寄单递交法院,以证明原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同时也证明县住建局于4日签收,用以证明县住建局已经收到该申请书,用以驳斥对方所言未收到我方信息公开申请的言论。

然后,史律师对事实以及对方的答辩发表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县住建局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以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原告已于某日向被告县住建局邮寄申请,相关证据显示被告县住建局已于次日日签收。

因此,县住建局最晚也应当在11月前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被告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至于被告市住建局答辩中的其他观点,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有足够的证明力,因此恳请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法院判决】

对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县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郑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