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执法公示发布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4年2月5日,接到河北省医学会转来的关于梁某梅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医疗争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冀医 鉴[2023]006号),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2月9日立案。

现已查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1、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健康局认为:

1、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第二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改正,给予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执法公示网站、1012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