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持续增多,争议问题也愈加纷繁复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尤其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个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观点,针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书稿(即将出版),并通过“法客帝国”公众号陆续推送百余篇书稿文章,以飨读者。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死亡的,仲裁庭能否直接作出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虽然仲裁庭在当事人死亡前已经开庭审理案件,已经保障其生前参与仲裁的权利,且仲裁庭是在未被告知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没有损害其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但仲裁庭未经作出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决定即迳行裁决,属于程序违法,不应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2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林华均、第二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2015年4月20日,林华均死亡。

三、2016年1月1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穗仲案字第588号裁决。

四、后祈福公司向茂名中院申请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588号裁决。

五、执行过程中,茂南建安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裁决书至今仍未生效,因林华均没有也不可能收到该裁决书;3.法院无法向林华均送达执行通知书,否则属于程序不当。

六、茂名中院经审理支持了茂南建公司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3)穗仲案字第588号裁决。

裁判要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应中止仲裁。第五十五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遗产或者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仲裁。

本案中,在广州仲裁委仲裁过程中,第一被申请人林华均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但林华均的代理人并未将此情形告知仲裁庭,仲裁庭也未中止或终结仲裁程序,而是直接作出了仲裁裁决。茂名中院认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未中止或终结仲裁程序,构成程序违法,故在茂南建安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茂名中院支持了其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但《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当事人死亡后应中止仲裁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死亡是否应中止或终结仲裁程序,通常只能依据各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认定。

2.如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死亡应中止或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庭却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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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四条 仲裁中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1、当事人向本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 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3、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二)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三)仲裁庭组成前出现中止仲裁事由的,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出现中止仲裁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 (四)中止仲裁的决定,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仲裁终结(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1、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2、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遗产或者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二)仲裁庭组成前出现终止仲裁事由的,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出现终止仲裁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 (三)终结仲裁的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茂名中院审理时认为:

茂南建安公司以执行依据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3)穗仲案字第588号裁决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尚未制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版)规定的程序。但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林华均在仲裁过程中死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决定,迳行作出仲裁裁决,不符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版)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二)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没有遗产或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的规定。

虽然仲裁庭在林华均死亡前已经开庭审理案件,已经保障其生前参与仲裁的权利,且仲裁庭是在未被告知林华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没有损害其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但仲裁庭未经作出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决定即迳行裁决,茂南建安公司提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成立。

仲裁庭没有变更当事人后裁决或者终结仲裁,而裁决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亦属不当。因此,茂南建安公司请求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予支持。

至于林华均死亡是否属实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的规定,祈福公司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证据,本院对《证明》予以采信,认定林华均死亡属实。关于不告知林华均死亡问题,对不向仲裁庭告知林华均死亡的事实,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因为该规定是关于审查裁决实体处理的规定。而本案审查的是裁决程序问题。

关于祈福公司提出的申请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超过申请期限问题。茂南建安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案不适用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规定,而应当适用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的”规定,因本案尚未执行终结,本院认定茂南建安公司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没有超过申请期限。

案件来源

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华均、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执异18号】

*此处 北京云 亭 律师事 务所, 为作 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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