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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兴安县某村张某某(化名)因未按生效判决返还彩礼6万元,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案件介绍

2022年12月,李某某与张某某(女)经人介绍后,双方在兴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前往安徽共同生活。

2023年1月,张某某独自离开安徽返回兴安。2023年3月,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诉请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并由张某某返还李某某彩礼6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李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张某某销声匿迹,音讯全无。执行干警经线上、线下查询,未能查找到张某某的财产信息,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2024年1月22日,执行干警考虑到春节期间张某某应该在家,冒着大雪前往对其拘传,但未找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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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机

功夫不负有心人,4月18日上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反馈,执行干警火速出击,成功将张某某拘传到院。执行干警放弃午餐及午休时间,向张某某详细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拒不执行、扰乱执行的法律后果,但是张某某态度消极,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毫无返还彩礼之意。为维护司法权威及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示惩戒。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彩礼源于婚俗,在古代称为聘礼或聘财,不仅是婚约关系存在的证明,更重要的是对婚姻缔结的担保。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与一般的赠予有所不同,彩礼实质上是附带条件的赠予,若双方解除婚约不满足该条件,理应进行退还。

图 片|执行局

文 字| 蒋干凤

编 辑| 陈晓钰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邓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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