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游犯罪人自洗钱行为也认定为洗钱罪之前,理论和实务探讨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或者适用的意义是不大的。由于此前二者不处罚上游犯罪者,即便把洗钱罪当作赃物犯罪来认定,二者的法定刑区别不大,二者的区别并没有受到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关注。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展到了上游犯罪人,即出现了“自洗钱”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赃物类犯罪并没有相应变化。立法的变化催生出了讨论洗钱罪与赃物类犯罪关系的巨大意义。在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被告人处理赃款赃物的情形,认定为属于自洗钱,就构成洗钱罪,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犯罪,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无罪行为。二者可谓差别云泥。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行贿的一套房屋,甲将房屋换取丙一幅价值800万元的名画。倘若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或者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不是赃物类犯罪,甲不构成洗钱罪。如若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罪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赃物类犯罪,则甲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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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做法:洗钱罪的认识仍以传统赃物犯罪理论为基础,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将传统赃物犯罪本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思维方式应用于洗钱犯罪

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区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并没有过多意义。但立法确实将洗钱罪和赃物犯罪分立在不同的章节下: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规定在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章节。

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客观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其他方法”五类。从前四类看,也均是强调这些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问题就出在对“其他方法”这个第五类行为如何界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第2条对洗钱行为的兜底条款进行列举,“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赌博方式”““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或其他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见,该司法解释还是将洗钱罪完全等同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赃物犯罪。

如果洗钱罪完全等于七类上游犯罪的赃物犯罪,那么立法和司法就无法回答为什么七类上游犯罪的赃物犯罪的本犯为什么能构成赃物犯罪,而其他更多犯罪的本犯却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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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传统的观点既与国际反洗钱大潮脱节,也矮化了洗钱罪的存在意义。“主流国家的洗钱犯罪体系因受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条约影响,不断在既有框架基础上进行调整,而传统赃物犯罪体系则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参见石博生、王敏《依据不同法益区分洗钱犯罪与传统赃物犯罪》,《检察日报》2022年11月11日)

新近趋势:理论与实践都在反思传统观点存在的问题,强调洗钱罪并非赃物犯罪

理论与实践探讨洗钱罪的处罚范围,限缩自洗钱的适用范围,探讨的论文往往是以讨论洗钱罪的法益展开的。主张洗钱罪的法益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观点,不认为洗钱罪是赃物类犯罪,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非金融手段的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张明楷教授就持该观点。其发表于《法学》2022年的一篇《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详细地进行了相关论述。

当前,更多的学者和知名司法实务专家都开始反思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犯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洗钱罪不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赃物犯罪,存在的目的系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例如,石博生、王敏《依据不同法益区分洗钱犯罪与传统赃物犯罪》,《检察日报》2022年11月11日李勇、曹艳晓《结合法益独立性区分类型认定自洗钱犯罪自首》《检察日报-理论版》,2023年8月30日;北京大学王新教授《洗钱罪认定:不能泛化套用事后不可罚理论》《检察日报-理论版》,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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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紧贴世界潮流和新法的观点已经基本放弃了此前传统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洗钱罪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活动秩序的复合法益”的传统观点,将洗钱罪彻底从赃物犯罪中打捞出来,不再认为洗钱罪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赃物犯罪。这就要求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罪状设置的“其他方法”这一兜底条款进行限制解释,即在刑法第191条第1款前4项规定的是金融手段,第5项规定的也必然是金融手段,不包括与金融管理秩序无关的手段行为。对于用七类上游犯罪所得赃款消费等与金融管理秩序无关的销赃行为,本犯不应当构成“自洗钱”类型的洗钱犯罪,而是属于事后不可罚的销赃行为,理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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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敏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