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在建立恋爱关系后,刘某得知张某想购买商铺经营小吃,便向张某一次性转账80万元整,并附言“赠与”。现双方因工作调动异地分手,刘某还能要回80万元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刘某向张某赠与80万元,张某予以接受,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所获80万元利益系基于一般赠与合同,并非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张某无返回之义务,理由如下:

首先,赠与如附有条件应在缔结赠与法律关系时予以明确,即所附条件系完成赠与行为的前置条件。刘某向张某转账80万元的银行业务凭证中的款项用途显示为赠与,赠与意思表示明确,并没有写明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无法确认双方在缔结赠与法律关系时附有条件;其次,刘某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为表达爱慕之情或维系双方感情而相互赠与财物也符合人之常情,不能仅因赠与财物金额较大就推定赠与附有以结婚为目的条件。最后,本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亦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刘某无权单方撤销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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