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伤鉴定的地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受理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到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做鉴定,工伤伤残鉴定应该是指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应该在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向其提出申请后,社保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需要准备的鉴定材料:

(一)填写有效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鉴定申请表上用人单位意见那里必须请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否则鉴定中心不会接);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被鉴定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相关完整的病历资料、治疗资料、相应的检查结果(包括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诊断证明等,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书;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等。

鉴定流程:

1、受理:

凭填写有效完整的《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登记受理并领取《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单》,受理后等待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通知安排具体鉴定的相关事宜。

2、组织:

(1)通知鉴定时间及地点: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受理登记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安排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前通过电话通知被鉴定人具体的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及需要携带的资料等。

(2)组织:

被鉴定者本人带齐所需的相关资料后,按电话通知的鉴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由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进行的现场鉴定。因资料不齐致使医学专家不能作出鉴定的,待补充资料以后另行安排鉴定。

(3)委托:

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经现场鉴定后10-15个工作日,由被鉴定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特殊情况需领取《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到所在单位公示7天后方可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5、再次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个人或单位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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