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政府妇儿工委、团省委、省妇联举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益阳法院三个案例入选。

目录

案例一非婚同居生育,非婚生子女可主张抚养费——徐某乙诉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二 游戏“杀鱼盘”伸向未成年人,诈骗黑手被判刑——罗某诈骗案

案例三 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贩“无人监管”,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职——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离异未成年子女的“更名权”,应充分尊重孩子意愿——周某甲诉某县公安局行政登记案

案例五因父母闹离婚而辍学,一纸家庭教育令成功劝返女童归校——钱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困难妇女儿童可一并申请司法救助——隆某、陈某乙、陈某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司法救助案

案例七 孕期遭解雇,违法解除应赔偿——益阳某学校诉郭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八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可获得拆迁补偿安置——邵某等人诉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网络诽谤损害名誉的,应予赔偿——张某诉李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十“病妻”求诊治疗,丈夫理应扶养——易某与张某扶养费纠纷

案例二 游戏“杀鱼盘”伸向未成年人,诈骗黑手被判刑——罗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罗某为图财,在“某语音”软件上的手游板块房间伺机寻找未成年人作为诈骗目标。2021年12月,未成年被害人谭某甲(女,9岁)使用其父亲的手机进入游戏房间。罗某通过与其交谈得知谭某甲之前因玩游戏被诈骗,便以帮助追回被骗资金为幌子获得谭某甲的信任。之后,罗某要求谭某甲在手机上下载腾讯会议APP,并将自己的手机界面共享。在确定谭某甲使用手机的支付宝花呗额度后,诱导谭某甲通过支付宝扫描谭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进行转账,共计骗取被害人谭某甲14050元。2022年1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罗某的家属向谭某甲的监护人赔偿6050元,谭某甲的监护人对罗某表示谅解。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罗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罗某亦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在当今万物互联的时代,网络及电脑、手机的使用也越发低龄化。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在虚拟的网络中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受到网络诈骗的侵害。本案是一起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语音和游戏软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采用“杀鱼盘”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利用被骗人急于追回财产的心理,以“帮助追回被骗财产”为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影响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严厉惩处。本案的处理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同时提醒家长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进行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网络风险。

案例三 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贩“无人监管”,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职——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市多所学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摊贩在未办理健康证、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的情况下,于上下学时段在未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向未成年在校学生销售食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上述学校均在某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2022年8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某市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与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行政执法,以有效消除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跟进调查发现,上述校园周边仍存在较多食品摊贩未依法办理健康证,也未进行食品摊贩登记等情形。为督促某市街道办积极履职,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各学校周边的食品摊贩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公益诉讼起诉人发现某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学校周边存在食品摊贩未进行登记备案、也未实际划定(临时)设摊区域等行为后,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某市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措施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但各学校周边仍存在较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某市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实际划定(临时)设摊区域、进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法定职责,应当继续履行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判决责令某市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其辖区内摊贩食品安全继续履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临时)设摊区域划定、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职责。

【典型意义】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依法关爱和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健康。一直以来,校园周边流动摊贩存在无证经营、卫生状况差等隐患,而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弱,对假冒伪劣、超保质期等食品辨识能力低,极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流动摊贩占道设摊经营易造成交通拥堵,个别携带液化气罐现场制作食品的行为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基于此,为规范整治流动摊贩经营,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划定设摊区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责。本案法检两院协同发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校园周边流动摊贩的经营,提高个体经营者、学生、家长及教师等群体的食品安全意识,持续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联手共筑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防护墙”,护航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案例七 孕期遭解雇,违法解除应赔偿——益阳某学校诉郭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郭某(女)与益阳某学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担任该学校老师,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期满续订劳动合同之后,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止。2023年5月,经医院检查,郭某已怀孕约6周。2023年7月14日,该学校通知郭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郭某遂向该学校校长等人员反映其孕期不能解除合同。7月24日,该学校出具关于不续聘郭某的情况说明。郭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聘的补偿金。仲裁委裁决该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272元。该学校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本案中,郭某与益阳某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 年 7 月 31 日到期,在此期间郭某怀孕,其与益阳某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郭某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前明确向该学校告知了其已经怀孕的事实。该学校在知悉郭某情况后,仍向其出具不续聘告知书,不再继续履行与郭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郭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益阳某学校应支付赔偿金。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劳动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三期”女职工仍存在“隐形歧视”,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不仅实质损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而且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通过个案裁判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也有利于营造社会尊重、关心和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刘示宜

责编:唐 衎

审核:金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