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气象局关于开展

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设立的气象台站

备案的公告

公 告

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备案是气象行业管理的法定制度,对于优化气象探测资源配置,提高气象探测总体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促进我市气象探测活动规范有序、集约高效开展,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字〔2024〕13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气象台站及探测设施集中备案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字〔2024〕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已建和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地理位置、目的用途、设备参数等信息要及时报送气象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间

集中备案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三、备案范围

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气象台站及气象探测设施(自动气象站),以及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均在此次集中备案范围之内。

四、备案要求

(一)设立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的有关部门、组织作为备案人,要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填写气象台站信息,避免气象台站遗漏或信息缺项、漏项。

(二)备案人于5月15日前将《呼伦贝尔市气象台站备案报告》(加盖印章或签名后扫描成PDF,见附件1)和《呼伦贝尔市气象台站备案表》(见附件2)报送至呼伦贝尔市气象局邮箱hlbrqxfgk@163.com进行备案。

(三)此次集中备案后新设立气象台站的,应当在建站前一个月内将《呼伦贝尔市新建气象台站备案表》报属地气象局备案(见附件3)。

五、注意事项

(一)该备案事项不包括涉外气象台站,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应当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行政许可手续。

(二)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完成新建气象台站备案后,应当主动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三)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仪器中的气象计量器具应当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以确保气象探测活动的准确性。

(四)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人:李洋,联系电话:0470-824444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