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最依赖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情况进行公告,从而真正保障老百姓的利益,拒绝让老百姓为公益做牺牲。但不少征收方在呈报材料时,根本没有完成法定流程,仅提交形式化的呈报材料,今日,北京圣运征拆律师又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现已取得重大进展。

因补偿过低未签协议,竟成为征收方强拆的依据

河北保定市的王先生,在村里租了一处承包地,建设房屋,开设工厂,证照齐全,后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工作开始后,镇政府作为实施人曾与王先生协商安置补偿,但因补偿过低,王先生未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多日后,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因王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至今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项目区内其他拆迁户的回迁,阻碍了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限期自行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被告将强制进行拆除。三日后,镇政府便将王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令王先生想不明白的是,征收工作还未正式启动,对安置补偿不满意不是很正常?没签协议就是阻碍征收工作了?这是哪里来的歪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圣运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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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启动程序,捷报连连

接受委托后,圣运团队办案律师迅速启动办案程序。经过前期系列证据收集和案件分析,主办律师发现,此次征收违法点重重,也非常典型。

首先,《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依法确认无效。主办律师指出,无论王先生有无阻碍征地工作,镇政府都无权下达该通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由此可见,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行政处罚,而本案中,镇政府明显超越职权,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理应无效。主办律师的意见成功被法庭采纳,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成功撤销。

其次,强拆行为应属违法行为。镇政府实施违法强拆的依据为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该文件实属无效文件,且已经被法院撤销,因此,镇政府明显缺乏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试图以王先生的诉请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起诉。对此 ,法院明确指出,在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镇政府未告知王先生起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起诉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王先生有权提起诉讼。最终,被告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为进一步帮助委托人拿到安置补偿,主办律师直接就本次征收工作的基础文件--征地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于近日取得了关键结果。

征地批复未走法定流程,省政府确认违法

河北省政府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案中,案涉征地批复作出前,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办理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前泉坊村范围内公告,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保障不到位,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该批复依法应予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鉴于该批次征地用于棚户区改造,且大多数被征地户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撤销该批复,将对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不宜作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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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提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在本案中,征地批复已经被被确认违法,但因案涉地区的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已经搬离,无法撤销。但若被征收人维权早,该征地批复便有机会被撤销,没有这份文件就意味着此次征收违法,而针对未批先占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对其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