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邱正校律师解答: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是一种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质疑本诉的管辖权将导致本诉的不确定。

邱正校律师补充: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立法为管辖制度设置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案件正确适用管辖规则以及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诚信缺失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告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而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的现象。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有权对其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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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正校律师简介

邱正校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