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是公司法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共有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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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国企了解新公司法对公司高管履职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理解新公司法对弘扬企业家精神、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影响,掌握运用和应对新公司法的策略和实操方法,确保公司高管合规履职,防范董监高履职风险,明律师结合多年国企改革实战经验,精心准备了本课程。

4月3日下午,明律师结合多年国企改革实战经验,为各位明粉分享了“新公司法下公司高管责任:新在哪里,如何应对?”直播主题课,干货满满,获得各位明粉好评。

一、高管履职要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经济发展离不开企业,企业发展离不开企业家,企业家离不开企业家精神。明律师详细解读为什么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并针对企业家精神的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内容进行分享。

二、公司高管履职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一)董监高履职负面清单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做了进一步细化,从“形式化”认定原则转为采取“兼顾实质”的认定规则,新增因犯罪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的期限,明确第四项中“责令关闭”之日为起算时间,将第五项修改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消极任职条件。

(二)新公司法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影子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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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侵犯公司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和影子高管制度。

事实董事制度侧重于“身份”认定,即如果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事实董事,则其也应承担董事的相关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影子董事、影子高管制度侧重于“行为”认定,即董事、高管实施的特定侵权行为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完善企业管控方式,让董事真正执行董事职务,避免干预或指示董事、高管履职,规避自身承担风险。

(三)新公司法丰富了董监高履职义务

1.董监高忠实义务

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忠实义务的内涵,规定了忠实义务的“不冲突原则”,要求董监高忠诚于公司利益,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公司法没有一刀切,而是将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这三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单列,新增董监高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义务,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可以实施上述行为新公司法将关联董事表决回避机制扩大适用至所有类型的公司,只要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事宜,关联董事均不得参与表决。

2.董监高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勤勉义务的内涵,规定了勤勉义务的“合理注意原则”,要求董监高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执行职务,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谨慎义务可以分为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义务,实体性义务包括,公司可以在章程等管理制度中将勤勉义务进一步细化为知情义务、经营判断义务和监督义务,增强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的可行性。

3.董监高独立合规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的独立履职义务,即使是被指示从事相关行为的,也并不因为被指示而免于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的合规履职义务,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义务

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义务包括核查出资、催缴出资以及对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分红、违规减资、违规财务资助的合理注意义务。

新公司法在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同时,也强化了董监高在公司全生命周期内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明确董监高在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把关职责,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5.董事清算义务

新公司法新增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董事负有清算义务,应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配合清算工作,这与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保持一致。

新公司法默认董事为清算组成员,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新增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时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6.董监高其他信义义务

此外,董监高还负有接受质询的义务、提交履职报告的义务、出席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义务和股份申报及转让受限的义务。

(四)国企高管履职,责无旁贷

接着,明律师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各类赔偿责任、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归入责任、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董监高的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进行解读。此外,还对董监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突破有限责任

围绕公司设立、公司运营、公司解散清算三个阶段,股东法定义务分为: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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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师按照法人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公司简易注销的连带责任、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连带责任等情形介绍新公司法下股东的连带责任。

按照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过错股东的赔偿责任,逾期出资、出资不足的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时股东的赔偿责任,违法减资时股东的赔偿责任等情形介绍新公司法下股东的赔偿责任。

此外,明律师还对新公司法下股东的补充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解读。

四、明晰责任合规履职才能化险为夷

新公司法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高管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突显规范公司治理、强化主体责任的立法导向。

合规履职才能化险为夷,在贯彻新公司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确保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和能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识别并有效应对董监高履职风险,强化董监高独立合规履职意识,提高履职独立性和合规性,强化董监高履职保障。

本次直播内容丰富,直播时间将近3个多小时。新公司法系列课程圆满结束,欢迎各位明粉继续共同探讨新公司法。有任何新公司法以及董监高行权履职相关问题,后续可以直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