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桂0325破3号

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桂0325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丁琪对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2月29日指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担任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3号门面,联系人:黄磊、陈馨玥,电话:19276753722(微信同号);电子邮箱:jgpcguanliren@163.com;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请务必提前一日与管理人预约债权申报时间】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收费标准收取。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召开兴安县甲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