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我想了20多年,未得其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由于母亲身体原因,从出生那一刻起,我就被寄养到了亲戚家。那段经历,父亲每次描述,都潸然泪下。

亲戚找村里有婴儿的宝妈讨奶给我喝,没有的时候,就喝米汤,一直到一岁多。后来被接回家后,由于经济困难,经常饱一顿饿一顿,闻到肉味是逢年过节的事。哪怕如此,5岁开始就要下田干活,没活干的时候,就自己玩,累了饿了,缩在墙角睡上一觉。

这导致我身体一直瘦小。加上没钱读幼儿园学前班之类的,父亲托关系直接让我上了一年级,比同班人年龄还要小一两岁,显得就更矮小了。

正因如此,常常成为同班同学“欺负”的对象。他们会在早操的时候,突然从后面脱下你的裤子;他们会拿你课本撕下几页当卫生纸;他们在不不开心的时候,踹你两脚打你两巴掌,没有原因;他们会将你的凳子和铅笔盒藏起来,然后看着站着上课的你笑得合不拢嘴……

但是没有人觉得这就是“霸凌”,包括我自己和老师。

后来,我实在忍不住了,跟对方干了一架,落下个鼻青脸肿。

对方还不解恨,放学路上,拿刀呼了过来,我鲜血直流,被过路的人看到了,送到卫生站包扎,捡回一条命。

父亲报警,警察问了一下,说会跟对方父母要求“严加管教”,但不能抓人。

从那时候起,我深深记住了一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那时候起,有一个问题在我脑海里盘旋:为什么法律会保护“坏人”?

那年,我十岁,读四年级。

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一学生被王某某被三名同为13岁的初中生杀害埋尸,从多方爆料的线索来看,这是霸凌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产生的恶果,手段之残忍令人乍舌。

这件事在网络上迅速形成了巨大的舆论爆点,并持续升温,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激烈讨论,那个我想了20多年未得其解的问题终于被摊开来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是立法的初衷。但在实际实行落地过程中,效果不尽如人意。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幼苗,难以得到保护(比如学校的饭菜卫生问题,那些违法者得到的惩罚极为有限);反倒是那些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恶魔”越来越有意识地利用这部法律作为保护罩无所畏惧肆意妄为。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意义在哪呢?

可能有专家说,他们还小,需要成长,可以教育,可以感化。

对于这种观点,个人只能用“恶心”两个字来形容。

为什么呢?

首先,所谓年龄的大小和思想、心智以及行为的必然关系只能局限在某个年龄段之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年龄段的上限也在不断放低。可能之前15岁小孩才能意识到的东西,现在10岁的小孩已经司空见惯;可能以前15岁才懂的那些手段,现在10岁已经信手拈来。所以,小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容罪恶。

其次,如果这些专家真的认真统计过的话,会发现少年犯罪,特别是那些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能够成功教育感化,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概率微乎其微。相反,成长的路途上有恃无恐,继续行凶作恶的却不计其数。为什么要为了微乎其微的“希望”,给社会带了不计其数的“伤害”呢?难道保护“未成年恶魔”的意义就是呵护其成长为“成年恶魔”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再次,怎么感化?如何教育?谁去教育感化?

社会机构?要钱的还是不要钱的?要钱的他们的父母不会愿意掏钱;不要钱的寥寥无几,而且哪怕是自己花大量时间精力去找还不一定能进去?另外,这些社会机构教育效果如何,没人知道。

父母教育?说实话,如果他们父母能够教育好或者说他们能够听从父母教育,就不会年纪小小就成为“恶魔”了。

所以说,空口说教育的人,估计自己都不知道如何教育。

最后,这些未成年的犯罪分子,你给他一次宽容的机会,他们潜意识里想到的不会是改过自新,而是“原来我能逍遥法外”。这种宽容就成为了纵然,成为了他更肆无忌惮的护身符。在你期待他们成长为“好人”的过程中,有无数个遵纪守法,善良可爱的未成年人成为了被肆意踩踏的垫脚石。你们有谁考虑过这些无辜少年的身心健康?

关于这一点,我举个亲身经历的例子。同样是小学时候合伙欺负我的那帮人,他们知道我家报警也没事后就胆子就更大了,随身带着刀具,看上谁直接架到脖子上,男的被抢被打,女的被抢被猥亵,我一邻居小孩(初中生)就成为了下一个受害者。

但是这孩子性格挺烈,被打了几次后,自己也偷偷随时带了把刀具,在一次被打中直接捅向了其中一个霸凌者的肚子。

很快,这个小孩被帽子叔叔扣走了,最终的结果怎样不知道,听说是给对方赔了三万块和解了(那年是2001年,农村人没有几个有三万块的)。

所以说,保护那些未成年的“恶魔”,只会激化社会矛盾,让霸凌和反抗在无限循环。

还有人说,有些小孩只是调皮捣蛋,直接就拿法律制裁,会不会有点过了?

说实话,调皮捣蛋和肆意霸凌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最为明显的在于本意和手段。很多调皮捣蛋的人确实本性不坏,他们知道自己的度在哪里,但是那些“恶魔”从不在乎你的生死,只有虐人的恶爽。

甚至有“圣母”说,哪怕是犯罪分子,都有人权,未成年人自然也有属于他们的特殊权利。

对于这种说法,都不屑于与之辩论,只想送上一个字:gun!

在邯郸的这起案件中,按照现有法律“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他们肯定能逃过一死。但是在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里,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那三名犯罪分子是符合负刑事责任标准的。

当然,刑事责任也有轻有重。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改动之前,个人还是呼吁往最重刑罚上处罚,为什么呢?

原因很简单,以前信息传播没有这么广泛,即使是未成年人的意识里,都会有“杀人偿命”的恐惧,或多或少有所忌惮。但这件案子如此轰动,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不仅成年人在看,未成年人也在看。如果他们看到了代价“不过如此”,那么将会激活更多未成年人心中的“魔鬼”,这个潘多拉魔盒一旦打翻,后果不堪设想。

对恶魔的保护就是对天使的痛击,未来的法律,或许最低刑责的年龄限制需要重新审视了……

本文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欢迎点击关注!

“戏说金融”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