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法律去衡量一个国家政体对民众实施的是民主主义还是威权主义。一个参考性标准大概就是看这个国家存在的死刑罪名以及因此被判处执行死刑数量。

法律是统治工具,所以如果当一个国家死刑是常态化发生的,那么这个国家在理想情况下就越靠近威权主义。威权主义相比倡导教化民众为目的民主主义显然不是文明进步的,所以某些法学家在努力提倡废除死刑以突出法律的教化目的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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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法学理论过程中,建设监狱的目的一直以来都是教育开化服刑人员。所谓“多建一所学校,就少一座监狱”。既然我们否定了天生犯罪人论,那么对任何罪犯都存有一定的改造价值。

现今,我们新生的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是向日本学习,而如今的日本早就已抛弃了传统的“杀人偿命”思想。现在日本的死刑判决已经十分少见了,每年由日本法务相签发的死刑执行书已经是个位数了。而反观我国每年死刑执行案件数量依然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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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张扣扣案中,辩护律师引用贝卡利亚所说的“死刑是并不能防止死刑的发生”。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死刑其实是阻止不了恶性犯罪的。对于这句话我并不是很理解,什么必然性?死刑是残酷但不是因为残酷而具有威慑性,而是行为犯罪触犯死刑所带来的必然的后果么?

但是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应当是文明进步的趋势。比如:毒品犯罪在我国到现在最高刑还是死刑。每年因为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人应该是最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