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拆除与安置补偿工作,与住宅的征收与补偿略有不同,不仅仅涉及建筑物、屋内物品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更涉及周边依赖于水电站的住户权益。那么,水电站搬迁究竟如何补偿,又会遇到哪些难题?今天圣运律师为您解答。

征收方允诺先搬再补,却扭头反悔

因乡村公路建设,河北省保定市的王先生经营的水电站被划入征收范围,面临拆除搬迁,由乡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水电站的安置补偿与住宅略有不同,不仅仅涉及厂房的补偿,更牵动着水电站工作人员的安置与硬件设施的处理问题,这可绝不是征收主体看一眼就能够定夺的事情。

但令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既没有与其沟通协商安置补偿内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案涉水电站进行评估,就直接向其发送了《通知》,要求其尽快拆除,清理水电站。

本着对政府的信赖,王先生就自行对水电站进行了搬迁和拆除,并对相应的费用票据进行了保存,认为,为家乡修路是一件好事,大家都愿意为其出一份力,政府应该会依法支付自己的相关费用。

但令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后来,家乡的公路修起来了,但是应当支付给自己的补偿款却没了下文,王先生多次向征收方发函,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始终未得到回应,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先生只能提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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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土地征收,必须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方辩称,王先生想要拿到补偿款,必须先证明,案涉水电站的全部资产由王先生个人所有,否则其不能将补偿款支付给他。

面对如此推卸责任的行为,法院指出,案涉水电站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设备等硬件设施理应属于水电站的资产,既然水电站是被征收人,更何况水电站的征收工作早已经完成,征收方理应依法给付补偿费用。

圣运律师法律评析

圣运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由于水电站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搬迁拆除过程中,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项目合法性、装机容量、建设年限、发电量、使用寿命、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费用,征收方应当与经营人对补偿金额进行协商,而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通常来说,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拆迁资产补偿、拆迁产生的费用补偿以及基于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

第一、拆迁资产补偿。作为水电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以及硬件设施理应得到安置补偿,因此,征收方在进行安置补偿时,理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即使被征收人是通过租赁取得案涉土地,征收方也应当对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建筑物以及设施的价值理应依法由评估公司确定,对未办理证照的房屋面积,征收方也不应一刀切,而应在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二、拆迁费用补偿。水电站与住宅不同,其本身是作为经营性场所存在,因此对其进行征收,理应对水电站造成的经营性损失进行赔偿。这里通常包括停产停业的损失、设备搬迁费用以及员工安置补偿费。另外,若案涉水电站属于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那么征收方亦应当补偿人员安置遣散费。

第三、拆迁政策奖励。为了鼓励被征收尽早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方案会确定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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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提示

水电站拆迁所涉及的项目多、利益大,很多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常会制造一些陷阱,就比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征收方要求先搬迁再补偿,这会极大增加我们日后的维权难度,是万万不可取的。此外,大家还要注意如下陷阱:原件被替换,无论是证照还是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我们都一定要保管好原件;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环节,我们一定要坚决拒绝征收方内定评估公司,一旦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复核申请;拆违促拆迁是征收方常用的手段之一,若不幸遇到,大家一定要及时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大家提起相应程序。

文章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