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某楼盘购买一套商品房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260平米,按套卖,面积误差不影响房价,房屋总价400万元。交房时,林先生得到建筑面积仅为220平米。林先生于是跟开发商交涉,他认为房子的面积减少了,房价也要相应减少,而开发商的主张是按合同约定处理,即面积减少房价不变。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回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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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林先生这种情况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少,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那么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小编专门请教了专业律师。

律师说这个应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该约定有效;如果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像林先生这个案例就是这种类型,当事人要求变更价款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当事人自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该约定继续有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且面积相差不大,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听完律师的解答,当遇到类似的购房纠纷时,你知道怎么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