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小明(未成年人)趁小丽(女,未成年人)醉酒之机,将小丽带至某旅馆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3年7月,小明被长宁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经长宁县法院依法审判,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经查,案发当日,涉案旅馆未按规定登记小明、小丽二人身份信息,就为二人开具一间房间入住。

办案人员查看旅馆前台监控发现,二人入住时,小丽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工作人员查看小明身份证件后未予登记、未要求小丽出示身份证件、未询问情况或联系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后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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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网络

案发后,长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案旅馆及相关人员分别作出停业整顿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监督、保护机制,切实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因涉案旅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致使未成年被害人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

为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长宁县检察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支持被害人小丽向涉案旅馆提起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县法院全部采纳我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涉案旅馆赔偿小丽精神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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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维他命网络、第一检察部、竹都检察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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