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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广大驾驶人来说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

心存侥幸,酒驾上路

请各位驾驶人务必谨记

切忌酒后开车

滨州交警

全力以赴 全警上路

持续开展打击酒驾醉驾专项行动

无论白天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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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车必查 逢车必检

在各重要路段和路口

严格查处

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赵松伟,驾驶证号3723231981****3615,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6621B的车辆在惠民县御水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姚庆水,驾驶证号3723301946****2219,2024年2月16日驾驶鲁M87386的车辆在邹平市黄山三路的西关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崔立星,驾驶证号3716241990****2814,2024年2月15日驾驶鲁MF3S95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十路渤海五路以北运通嘉苑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刘永军,驾驶证号3723011970****3411,2024年2月15日驾驶鲁MK612Q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四路新立河东路路口以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王安成,驾驶证号3723011960****031X,2024年2月15日驾驶鲁MN0X51的车辆在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路口以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郑勇,驾驶证号3723301980****0033,2024年2月15日驾驶鲁MY397A的车辆在邹平市黄山三路西关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李全兵,驾驶证号3723281980****091X,2024年2月14日驾驶鲁MCQ983的车辆在博兴县道曹纯路5公里5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高笑,驾驶证号3723281973****0913,2024年2月14日驾驶鲁M77T31的车辆在博兴县道曹纯路5公里5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孙明林,驾驶证号3723281982****067X,2024年2月13日驾驶鲁MU7J11的车辆在博兴县兴福镇南吴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0.刘龙,驾驶证号3723011990****5411,2024年2月12日驾驶鲁E373VX的车辆在粱才乡镇内路大赵村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1.张维辉,驾驶证号3723251984****2436,2024年2月19日驾驶鲁MK2H79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七路以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刚守阳,驾驶证号3723251974****043X,2024年2月19日驾驶鲁MG3C96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七路以东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耿希亭,驾驶证号3723251990****1212,2024年2月19日驾驶吉ADJ0505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三路西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李骢,驾驶证号3723212004****5839,2024年2月19日驾驶鲁MY101W的车辆在惠民县闫北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马宗瑞,驾驶证号3723231990****2436,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V773D的车辆在阳信县幸福一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徐光星,驾驶证号3723301963****3799,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9E631的车辆在邹平市邹魏路上口村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耿名扬,驾驶证号3723012004****1436,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DK9596的车辆在205国道博兴县高架桥南首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张云峰,驾驶证号3723011977****1019,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18E89的车辆在高新区新五路与205国道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李法超,驾驶证号3723232001****2111,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Y131E的车辆在阳信县阳城五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王庆雷,驾驶证号3723251986****5610,2024年2月17日驾驶鲁MW7V21的车辆在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孟闪,驾驶证号3723011985****0735,2024年2月12日驾驶鲁MAD635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六路路口西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2.侯海滨,驾驶证号3723011967****0737,2024年2月13日驾驶鲁MB872T的车辆在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七路路口以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3.刘成泉,驾驶证号3723281988****0311,2024年2月19日驾驶鲁MF82337的车辆在博兴县道博安路院庄村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4.姚其涛,驾驶证号3723281976****0018,2024年2月15日驾驶鲁MP5E76的车辆在博兴县博城八路立交桥下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5.冯文杰,驾驶证号3723281993****0935,2024年2月16日驾驶鲁MF36785的车辆在博兴县道博安路院庄村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6.王继顺,驾驶证号3723301988****667X,2024年2月16日驾驶鲁MN2L05的车辆在邹平市魏纺路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7.申兴文,驾驶证号3723281971****2133,2024年2月17日驾驶鲁MBF173的车辆在博兴县道闫高路博华小区北门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8.冯国亮,驾驶证号3723281974****275X,2024年2月17日驾驶鲁MQ255F的车辆在博兴县博闫路顾家村东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9.张学新,驾驶证号3723211974****6717,2024年2月18日驾驶鲁M38K57的车辆在惠民县麻店镇中心街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10.王玉涛,驾驶证号3723301979****665X,2024年2月10日驾驶鲁MC916R的车辆在邹平市孙章路魏桥镇齐东南六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系二次酒后驾驶行为。

农历正月十五是元宵节

又称上元节、灯节

元宵节将至

走亲访友,聚餐应酬也挺多

家人朋友欢聚一堂

斟上美酒,共贺新春

但是

美酒再好也不要贪杯哦

喝酒一时爽 酒驾悔一世

滨州这几位驾驶人

心存侥幸 放飞自我

酒后大胆开车上路

不料

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一

2月20日23时2分左右,范某斌驾驶牌号为鲁M4***V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沾化区富桥路时,被沾化分局富源警务协作区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范某斌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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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月20日16时30分左右,陈某驾驶牌号为鲁E5***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流口村时,被沾化分局下河警务协作区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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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月10日15时47分,王某国驾驶牌号为鲁ADQ***8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邹平焦临路由北向南行至焦临路高架桥南侧,被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6mg/100ml。王某国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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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禁驾”如今已成为

广泛的社会共识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人

因为对酒驾醉驾存在误区

以致产生酒驾醉驾行为

根据大量案例

现实中存在以下几大酒驾误区

值得广大驾驶人警醒

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

误区二:酒后只需休息一会儿就可以开车

有人认为,饮酒后只需要休息一会即可开车。事实上,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休息一会儿后血液中仍含有大量酒精,仍有可能构成酒驾或醉驾,危及交通安全。

误区三:多喝水能稀释酒精

一些人认为,喝酒后通过多喝水稀释的方式,可以逃避酒驾检查。其实这些方法只能降低口腔内的酒精含量,而呼吸式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空气。此外,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短时间多喝水并不能降低酒精含量。

误区四: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和酒后驾驶汽车的处罚是一样的。

误区五:服用醒酒药后即可开车

一些醒酒药号称可短时间内有效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以应对酒驾检查。事实上,醒酒药并不能起到快速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效果,只能缓解酒后症状,并不能以此来躲避酒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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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驾驶人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否则

迎接你的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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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交警温馨提醒

节前节后 走亲访友

聚餐聚会 明显增多

拒绝酒驾 方能“久驾”

争做文明“驶”者

莫当交通“醉”人

◆本文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