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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实际庭审时,法官会先对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那么质证顺序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管如何,庭审时一定要围绕着三性问题进行质证,庭审质证是庭审关键重要的节点,是庭审之王,一个好的律师或代理人一定要充分重视质证。法律上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的类型

→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定案根据)
不具有形式关联的证据
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
实质关联小的证据

先审查证据能力。通过形式关联能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迅速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逐一排除,故先审查形式关联,再审查合法性。证据因形式关联或者合法性被排除的,措辞为"不予采纳","纳"突出证据有资格纳入本案审查大门。

后审查证明力。由于证据不真实,必然导致证据没有证明力,也即无证明力大小之判断,故先审查真实性,再审查实质关联。证据因不具备真实性或者证明力小被排除的,措辞为"不予采信"。
如按顺序无法确定排除,但后面有明显可以排除的,也可不按照顺序。

证据质证的类型可以分成如下几组:

1、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均没有异议。
2、对关联性有异议,对方提交这份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对方提交这份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3、对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的作出主体没有资格/该证据的取得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该证据在形式上缺少有关机关、人员的签章。
4、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原件/与原件不一致/与我方当事人无关而无法确认真实性。
5、对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不能确切证明待证事实,其证明力较小。

6、对方逾期提供证据,该证据不再具有证据能力,法庭应不予采纳。若法庭坚持认可该证据具备证据能力,我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
7、因对方当庭未提供原件核对,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若对方庭后提交原件经注庭核实无误的,我方补充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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