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求助人李女士,今年已经50岁了,本应该退休的年纪,但是由于之前单位给她交的都是上海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导致她至今离最低社保年限15年还差3年,无法领取退休金。单位现在准备和她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单位做法合法吗?

我们分析下来,李女士要主张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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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理论上员工到了退休年龄,不管能不能领取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关于该条的立法考虑,人社部在2019年的答复中,专门作了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所以‬,劳动者‬到‬龄‬劳动合同‬终止‬,在‬法律上‬是‬完全‬有‬依据的‬。

上海法院的判例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比如,上海高院(2020)沪民申75号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其次,近年来,最高院和个别外地法院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角度,对这种情形有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的新观点。

比如,最高院法官撰文认为:“…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李女士单位只要一直依法依规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不能领取退休养老待遇就是李女士本人的责任,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如果单位之前没有为李女士按期足额缴纳社保的,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时领取退休待遇的,那么李女士以此为由向单位主张权益或许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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