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我儿子张复生被一伙聚众斗殴者无辜打致下颌骨多处骨折,脑外伤综合症,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十级残,但刑事判决书却以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名和手章的轻伤鉴定据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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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名或者手章,否则无效,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但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却不仅据此按轻伤定案,而且在长达十九年间还引发了73份互掐裁判,有的说是受该判的约束,有的承认天津医科大和北京华厦的重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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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曾以《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为题发表了两个整版的报道,全国数十家网媒也都对此案予以了广泛曝光,影响之大可谓是有目共睹,但此案在天津却始终未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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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仅是在用一份没有法医签名和手章的无效鉴定支撑,如果这份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无效鉴定被依法撤销,那么据此定案的刑事判决及受其约束的数十份裁判便会轰然倒塌,可为什么在我已控告了长达十九年,甚至都已超过了内蒙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的翻案时间还不能得到再审纠正呢?是天津司法界的水太深,还是没有鉴定人签名或手章的司法鉴定在天津法院可以被破例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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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给中央政法委的控告申诉信已被层层转到最高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宝坻法院,结果究竟如何,这份无效鉴定何时能被依法撤销?我和广大网民一切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