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花果山查获孙悟空,并在其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认定孙悟空吸食了毒品,对孙悟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孙悟空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书。

孙悟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和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悟空的诉讼请求。

孙悟空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了律师代理。

【双方观点】

孙悟空认为之所以尿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是因为被朋友欺骗,孙悟空不知道在2023年4月1日朋友给的饮料内有甲基苯丙胺,当时仅感觉味苦,没有其他异常生理反应。

公安机关认为孙悟空吸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律师工作】

首先,律师立即协助孙悟空于2023年9月27日在一家有毒检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一份关于孙悟空毛发的吸毒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意见是孙悟空的毛发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其他苯丙胺类物质。

其次,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向行政复议机关、一审法院提供上述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关于尿液吸毒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过卷宗中有一份毒检送检流程表,该流程表最后一格手写“所送孙悟空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该空格内有鉴定人张三签字,手写日期为2023年4月2日,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还有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送达告知笔录,这类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单方制作,不足以证明孙悟空尿液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可以忽略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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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毒检送检流程表》不能取代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悟空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一)从证据形式上比较

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是一种法定证据。

《毒检送检流程表》严格来说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现场笔录。该表记载了取样、送检、鉴定结论等内容,并有相应环节的经手人签字。

律师认为该表记载的鉴定结论能否成立还是依赖于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否则就成了“空中楼阁”。

(二)从证据内容上比较

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两名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等。

《毒检送检流程表》仅记载“所送孙悟空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仅有一人签字,并加盖有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

(三)从地位作用比较

某种物质里是否含有毒品成分,肉眼是辨别不出来的,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方式予以确定,故法律赋予了鉴定意见这类证据形式。这类鉴定意见必须由有资质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其他任何形式证据都替代不了。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均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从这个角度分析,《毒检送检流程表》不能代替鉴定意见证明孙悟空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提交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和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视为涉案处罚决定书没有相应证据,理应撤销。

《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在本案中,在行政复议阶段、在一审阶段,公安机关均没有提交涉案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和尿液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上述规则,应当视为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证据。即使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提出,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拒绝出示和质证,更不能直接采纳。事实上,二审阶段,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交上述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和关于尿液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由于处罚决定书依据就是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本案没有这两份证据,处罚决定书显然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三、孙悟空提供的关于毛发吸毒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孙悟空案发时没有摄入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案发时间是2023年4月1日,孙悟空提供的关于孙悟空毛发吸毒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时间是2023年9月27日。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第十条,该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悟空毛发提取之日前六个月内(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没有摄入过甲基苯丙胺。也就是说孙悟空服用的朋友给的饮料内没有甲基苯丙胺。

三、公安机关否认掌握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孙悟空在行政复议阶段、一审阶段发表意见时,均称公安机关已经调取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足以证明孙悟空当时不知情饮料内有毒品。但该申辩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线索,孙悟空缺少诉讼经验和对法律的了解,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另行提交相应申请。

在二审阶段,律师提交了调取上述监控录像申请,但公安机关在庭询时否认有这个监控视频。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没有在行政复议阶段、一审阶段提交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和相应的尿液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件事本身已经是很奇葩了,这件奇葩的事情竟然被孙悟空碰到了。

二审法院能否依法裁判,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