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山法院执行局干警到上海市闵行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刘某予以拘留。

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博山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分期偿还借款58万元,但刘某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刘某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承办法官与其电话沟通,刘某多次承诺限期还款,但到期后均未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为此,根据孙某提供的刘某住址信息,承办法官在上海市闵行法院的协助下将刘某传唤至该院调查,并决定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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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作为被执行人要尽快想办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等到进了拘留所才后悔莫及。司法拘留从来不是目的,而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手段,执行工作要有温度更要有力度,才能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执行局编辑:徐琳
初审:王源复审:高苗苗终审:申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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