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2022年5月,江苏省昆山市。一日代师傅前往梧桐小区办事,将借来的电三轮随手停在了楼下,没拔钥匙暂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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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浩浩(化名)见自家楼下停了辆电三轮,爬上车玩耍,误操作拧动了电车转把。电车随之前行,只听见“咚”的一声,浩浩才看见一个小孩被撞倒在地,地上赫然一滩血迹。

被撞倒的小孩叫洋洋,今年5岁,也是该小区住户。事发当时,洋洋独自一人在电三轮附近玩耍。浩浩操纵电三轮车时没有观察四周情况。没有发现洋洋的存在,待电三轮车撞倒洋洋时为时已晚。

悲剧发生得如此突然。尽管洋洋的父母亲以最快的速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洋洋送往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医生告知其父母,洋洋因抢救无效身亡。悲愤不已的洋洋父母一举将代师傅、浩浩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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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洋洋父母咨询了律师意见,认为三轮车所有人张某亦有责任,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上述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浩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代师傅作为三轮车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洋洋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张某对本案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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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洋洋父母损失共计 126 万余元,并综合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亮亮的监护人承担 65% 赔偿责任,代师傅承担 20% 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 15% 责任。

三、法律解析

首先需明确本案中浩浩父母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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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浩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浩浩过失拧动电动三轮车把手,导致洋洋受伤而死亡的过程中,浩浩的父母疏于管理,没有在场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即使浩浩的父母尽到了管理、教育等监护职责,仍逃避不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因为监护人尽职仅是其减轻事由而非免责事由。

如果12岁的浩浩有其独立财产(如接受亲友的赠与,如压岁钱、生日礼物等;接受继承或遗赠所得的财产;稿费、表演费等收入),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给洋洋一家,不足的部分由浩浩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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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注意本案中代师傅作为电三轮的使用人应承担责任,而所有权人张某无须承担责任。

电三轮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适用《民法典》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一般的过错原则。代师傅在使用电三轮的过程中,即使是暂时离开,也应该注意到小区里人员密集,有儿童玩耍易发生事故。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后,熄火、拔下钥匙再离开,代师傅需要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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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洋洋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一系列监护责任。

洋洋年仅5岁,还没有完全的安全保障意识,在危险的电三轮前部玩耍,其父母却未制止,是失职的表现。尽管失去年幼的孩子对洋洋的父母已经非常痛苦,但其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

延伸思考

这起案件由浩浩的过失引起,牵连出两个家庭的不幸。法院的判决给予洋洋的父母物质上的赔偿,却也很难完全抚平他们失去爱子的痛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对子女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也请广大的父母们引以为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职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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