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们社会都有一种“民不与官斗”的风气。但2018年夏天,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开水泼城管案件”,作案人烧烤店老板胡某却是完全不惧怕执法人员,甚至忽视了一件事——城管也是活生生的人。
这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街头执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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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的一个晚上,南京空气中仍有暑气的余热,居民们都从空调房中走出来上街吹着晚风喝点小酒、吃点烧烤。南京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的城管队员也正在如往常一般坚守岗位,在巡逻执法的过程中,他们偶然发现茶南大街附近某一家烧烤店有占道经营的问题。
根据事发后调取的监控,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家烧烤店的餐桌直接摆到了人行道上,门口的烧烤炉子等设备更是露天摆放霸占道路,属于很明显的占道经营。
当时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的协管员高贝尔立即向前劝阻烧烤店的经营人员,要求他们停止违法的经营摆放,把设备都撤除,并且疏散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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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要求并不严苛,但是烧烤店老板胡某眼里似乎只有自己的烧烤店生意,一心只想赚钱,对执法人员的话置若罔闻,执意继续占道。
接下来,执法人员们保持着冷静与理性,尝试说服胡某合法经营,但结果令人失望,胡某仍然顽冥不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城管人员的执着态度不仅没有让他罢手,反而令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协管员高贝尔提出要请求同事增员并且扣押烧烤设备后,烧烤店老板胡某情绪变得异常激动。于他而言,烧烤设备是他维持生计的重要工具,没收这些让他怎么赚钱、怎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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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激动之下,胡某完全不顾他人安危,拿起手边的挖碳的铁勺等工具就率先动了手冲向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反抗的过程中,店内其他帮忙的员工也冲了出来扑向城管们,扭打作一团。
在打斗中,胡某仍觉得要给城管们一个教训,于是竟然拿起装满滚烫热水的开水壶,向执法人员泼去!
胡某烫伤执法人员后,执法人员依法暂扣了胡某的烧烤炉,胡某的老婆也不依不饶,把自己年幼的两个孩子抱出来当人肉盾牌,继续上前要挟、阻拦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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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员背部被大面积烫伤,起了很多血泡,伤势十分严重。经医院诊断,高贝尔左侧后背皮肤属于二度烫伤。
协管员高贝尔说:“胡某家占道经营是比较严重,以前也不配合执法,但是像这样动手还是第一次。当时,他想拿那个烧烤炉里的火钳子来打我们,所以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把人给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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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随着其他城管队员与警方赶到,胡某的子女被城管队员们抱到一边妥善安置,而胡某等人被带走调查,等待着胡某的是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一、城管为什么要管占道经营?
占道经营,是指商户或摊贩将经营活动扩展到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空间,超出其经营场所的范围,占用行人通行空间,影响交通秩序和市民的正常出行。
法条链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占道经营行为的通告(地方工作文件,2006年发布,现行有效)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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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主次干道、街巷、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擅自摆摊设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政府组织市容、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卫生、环保、市政、园林、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整治。违法占道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撤出违法占用的场地。
三、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
烧烤店的餐桌椅被放置在茶南大街的人行道上,符合占道经营的特征,城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胡某的烧烤店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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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违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其影响交通秩序,会导致道路或人行道狭窄,阻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和拥堵。
其次,就是卫生环境问题,占道经营可能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等卫生环境问题,影响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再次,公共空间被占据,使得本应供市民休憩、娱乐或活动的公共空间被占据,限制了市民正常的利用权。
除此之外,占道经营还影响了市容市貌,可能破坏城市的整体形象,影响市容市貌的美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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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城市的秩序,保障市民的正常出行权益,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与有序是城管人员的职责,城管部门需要对占道经营进行管理和执法。通过管理占道经营,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化,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二、胡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胡某的烧烤店占用了茶南大街的人行道,将餐桌椅摆放在人行道上,属于占道经营,首先就违反了市容管理条例,根据此条例和前文的通告,胡某可能会面临罚款,并要求恢复原貌。
南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修正,节选),第16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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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胡某和他的妻子阻挠并威胁执法人员,包括推搡、扭打,并拿起烧烤炉旁的开水壶砸向执法人员。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人员履职并对其进行了攻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节选),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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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以外,胡某使用开水泼向协管员高贝尔致使其二级烫伤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需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现已失效),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胡某存在主观的故意倾向,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他人的二级烫伤,因此有可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胡某还有可能面临着附带民事的刑事诉讼,等待着他的是法院的审理和可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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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如果胡某对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满,应该如何正确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胡某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执法人员陈述其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除此之外,我国相关的赋予法律了公民通过法律手段救济的途径。如果胡某对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满,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或上级管理机关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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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向莫愁湖街道城管队、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投诉,详细叙述事件经过和自己的权益受损情况,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胡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咨询律师并寻求法律援助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律师可以帮助胡某评估案件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和代表他参与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现已失效,节选) ,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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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愿意,胡某可以与城管人员进行调解和仲裁,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与城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寻找互利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冲突。
结语
需要强调的是,当胡某维护自身权益时,他应该保持合法、理性和遵守法律的原则,避免使用暴力和非法手段,以免进一步加剧矛盾和违法行为。
城管和我们一样,只是普通人,是某个家庭的儿子、某个家庭的爸爸。贸然反抗执法甚至攻击执法人员,只会让事态更加糟糕,还可能使自身陷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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