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赌博犯罪案件中,关于共同犯罪和关联犯罪的认定?2023年11月3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的辩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在全所律师大会上提交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上会,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讨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律师们对本案中没有业务交际的代理能不能并案处理进行了讨论。某地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地杨某担任某赌博APP代理,后经该地网安民警远程勘验,确认该APP具有赌博功能,会员代理遍布多地,公安在网站的后台数据中找到了孙某的身份信息,并电话通知孙某到案接受调查。律师们认为孙某的居住地并不在该地,且其发展的下级赌客中也没有该地的居民,故该地的公安局对孙某开设赌场一案没有管辖权,不能因为众多代理中的一位是该地人,就通过并案原则获取对孙某的管辖权。

根据《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 一人犯数罪的;2. 共同犯罪的;3.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4.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而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三款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孙某与该地代理无共谋无层级关联,不是共犯。

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盈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此并未规定可以将不相关联的代理认定为关联犯罪。

最后,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开设赌场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参赌过程中替人作赌场门头被现场抓获涉开设赌场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某在赌场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始是在某川(该赌场6位股东之一)门头上参赌,后某川离开,曾某坐在某川门头的位置帮忙翻牌赌博,本案无证据证实曾某和某川合股,也不能证实曾某是该赌场股东,赌场股东均不认识曾某,是第一次见曾某,且曾某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曾某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本案也无法证实曾某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遂曾某也不构成赌博罪。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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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13年9个月·第6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