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退役军人张士彬420平米的科普育苗用房被街道办事处以违建为由强拆,但却于2020年11月26日才承认了当年对其的强拆没有“违建认定书”和“强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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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张士彬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宝坻法院(2023)行赔初6号裁定书却以与上诉人在2021年以前的相关起诉系重复诉讼为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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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朝霞街道办事处给张士彬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在2022年11月26日,显然不仅是在2021年以前相关裁判生效之后发生的新事实,而且也是承认其的强拆没有法律依据的新证据,这与以前的裁判何来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