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23-05-22 17:21·律法良知

90后沈阳男子刘某超,已经30多岁了,刘某超从小就嫌弃自己的名字不够霸气,一直想改个霸气名字,但在父母的严厉拒绝下一直没有成功。

不料,如今30多岁的人了,又想起来要改个霸道的名字。

今年工作了好几年的刘某超手里面攒了一些钱,于是就想着买一台车好方便出行。去4S店左挑右选最后相中了一款丰田“霸道”的车。

车开了几天,他就觉得他的车名字那么酷,自己的名字一点都不霸气,配不上自己的车。于是他又打起了念头要给自己改个霸气的名字,想了几天,他觉得车叫“霸道”,那自己也改名叫刘霸道,和车子正好相配。

于是第二天他就兴冲冲的拿着户口本到户籍办理大厅改名。

工作人员听到他要改名叫刘霸道,觉得这个名字很是奇怪,但刘某超坚持认为就是这个名字才配的起他的车子,就是要改名叫刘霸道。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规定不可以帮他改名叫刘霸道。

他当场就大叫起来“凭什么不可以,公民是有自由的姓名变更权的,只要我准备好资料,我想改什么样的名字就改什么样的名字。”

工作人员也没有和他争吵,只说是按规定办事,改不了。

刘某超回到家越想越气,于是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超要求派出所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超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刘某超没有选择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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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成年人改名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法律规定的成年人改名的条件有: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我国的《姓名登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姓名不得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2)姓名不得违背民族良俗;(3)姓名不得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

本案中的刘某超改名的理由是个人喜欢,改名理由不充分,且刘某超要改名为刘霸道,这个名字不符合公序良俗,容易引起的公众不良反应,所以派出所不帮其办理改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法院判决作出是立即生效吗?

不是。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若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利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在十五天上诉期内无上诉、抗诉情形的,在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法院判决书才会生效。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上诉期满后的第一天。

本案中,刘某超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没有上诉的话,法院作出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

3、公民是否可以起诉派出所?

可以。

公民起诉派出所属于行政诉讼,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认为派出所所作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权利的可以向派出所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刘某超就是认为户籍办理大厅不帮其改名的行为侵犯了他自由的姓名变更权,所以以此为由起诉了派出所。

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规定保护的,但这些权利是不可以滥用的,必须要法律的范围之内正确使用。

本案中刘某超知道公民享有自由的姓名变更权,但不知道该自由仍然要建立在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非绝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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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某超虽然是个30多岁的成年人,但其做事充满孩子气,想一出是一出,不想后果和会造成的影响,只管满足自己的需要。

当今社会有很多这样的年轻人,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反思一下自己,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其实没有多酷,只会被别人认为没有长大,像个孩子。

时刻警醒自己,做一个成熟理智的成年人,做事之前多思考,想好了再做,不给社会添麻烦。做一个文明自律,有用于社会的人。多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我法律意识,做符合社会法律规范的事。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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