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和居住权益,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长时间没有推进征收补偿,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行政机关不能归咎于被征收人!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结合自身团队的实操案例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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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实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具体安置补偿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乡镇政府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1)新行终84号认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宋某某向区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律师函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均可以证实,宋某某一直就补偿事宜向其认为的被征收人区政府、镇政府主张权益,区政府、镇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宋某某。鉴于在被征收人明确的情况下,无任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区政府认为本案已过起诉期限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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