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究其成因,免不了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甚至变相支持、鼓励违建行为的情况存在。这时,相关职权机关应当对违建的存在担负责任。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该违建后,应当依法赔偿。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进行依法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认为,案涉厂房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亦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十余年来,国土、住建、乡镇等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部门未对此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且在案涉厂房扩建、重建过程中,所在地的镇政府、安监部门明知亦未予以制止。案涉厂房虽不等同于合法建筑,但考虑到案涉厂房形成的特殊性,以及县政府、镇政府对该公司财产造成侵害的过错程度,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该公司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故责令县政府及镇政府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