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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类特殊债权,而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所形成的债权,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在查明职工债权的时候,有一类债权,在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企业正常周转,或由政府协调,或由企业自行联系,请第三方垫资,资金用途为企业职工工资发放。那么这一类债权,在破产实务中,是否可以算作职工债权呢?

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为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但是该会议纪要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于第三方垫资的时间、垫付款性质如何界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还会出现第三方垫资仅发放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如果将第三方垫资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偿还,又会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受到公平清偿。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方垫资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界定第三方垫资的时间和主体。如果第三方垫资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且在垫资时明确用途为发放企业职工工资,而非其他借款用途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且垫资主体财产独立,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家属、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存在财产混同,在认定时,可以将这部分垫资作为职工债权。

其次,如果第三方垫资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为了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请第三方垫资进行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则可以认定为共益债务。具体参见:深圳市亿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金卧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一案”。

最后,第三方垫资,如需认定职工债权或者共益债务,都需要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管理人依职权自行认定。在债权人申报之后,如管理人经查明,第三方垫资只是解决了部分职工工资或者在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垫资用于发放了较高的绩效工资,那么管理人可以酌情考虑第三方垫资认定的职工债权与其他尚未偿还的职工债权的先后顺序,以及将较高的绩效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