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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涉及土地转用和征收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龙区人民政府

发布多条通告
快来一起瞅瞅吧!

1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3〕66号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洛示范管文〔2023〕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诸葛镇等3个镇道湛社区等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7.928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5.0919公顷、林地2.6247公顷、其它农用地0.2116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占补平衡,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5.0919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要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洛阳市2023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doc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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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3〕14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李东社区等1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5.8691公顷(其中耕地12.2458公顷、园地0.2083公顷、林地2.8763公顷、其他农用地0.5387公顷)、建设用地0.0781公顷。以上共计15.947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玉溪西街、西至孝文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兰台路;

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光武大道、用地界,南至中信路、南山大道,北至科技大道、司马光路;

地块三:东至用地界、西至李村大街、南至兰台路、北至王府路;

地块四: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南山大道、北至梁村路;

地块五:东至玉泉街、谭翟街,西至李村大街、安澜街,南至康庄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六: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司马光路、北至科技大道;

地块七:东至玉泉街、西至李村大街、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八:东至安澜街、西至用地界、南至吉庆路、北至白塔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镇雷村集体土地0.0001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拟征收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6.384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1310公顷、林地1.0925公顷、园地0.13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西社区集体土地0.0804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0.3910公顷,其中农用地0.3796公顷(耕地0.0099公顷、林地0.24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81公顷)、建设用地0.0114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3.467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0207公顷、林地0.4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集体土地0.2056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李村镇西李社区集体土地0.836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642公顷、林地0.49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5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3.795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1343公顷、林地0.5524公顷、园地0.0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2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谭翟社区集体土地0.4332公顷,其中农用地0.3665公顷(耕地0.36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3公顷)、建设用地0.0667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王府社区集体土地0.0146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诸葛镇康庄社区集体土地0.338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249公顷、林地0.0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2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738.930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554.850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184.079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554.850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184.0796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4月7日

3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

2023年度第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预征收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我区科技园街道梁屯村、王屯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9.8756公顷,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因洛阳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完成,原洛阳市2022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调整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不变,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不变,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变。

该批次拟征收范围已于2022年12月20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龙政通〔2022〕71号),2023年1月5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洛龙政通〔2022〕72号),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完成听证程序,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故不再重新发布拟征地启动、拟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梁屯村设施农用地,西至梁屯村农村宅基地,南至梁屯村旱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北至梁屯村旱地。

地块二:东至王屯村水浇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工业用地,西至梁屯村农村宅基地、其他林地,南至梁屯村其他林地、王屯村其他林地,北至梁屯村旱地、梁屯村其他林地、果园、王屯村水浇地、王屯村其他林地、农村宅基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拟征收我区科技园街道梁屯村集体土地1.5435公顷,其中农用地0.9713公顷(耕地0.2251公顷、林地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7312公顷)、建设用地0.5722公顷。

地块二:拟征收我区科技园街道梁屯村、王屯村集体土地38.3321公顷,其中农用地23.4506公顷(耕地4.6444公顷、林地10.2246公顷、其他农用地8.5729公顷、草地0.0087公顷)、建设用地14.881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665.445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960.7633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2023年3月31日

4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
2023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
预征收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我区丰李街道丰李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6893公顷,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

因洛阳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完成,原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调整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不变,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不变,拟征收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变。

该批次拟征收范围已于2022年11月22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龙政通〔2022〕69号),2022年12月7日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发布《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洛龙政通〔2022〕70号),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完成听证程序,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故不再重新发布拟征地启动、拟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丰李村公路用地,西至丰李村其他林地、工业用地、农村道路,南至丰李村公路用地,北至丰李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我区丰李街道丰李村集体土地0.6893公顷,其中农用地0.1962公顷(耕地0.1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1公顷)、建设用地0.493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教育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4.444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1.1805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2023年3月31日

5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
2022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838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实施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花园村,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2个街道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662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现将批准后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村集体土地0.3384公顷、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0.324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龙门社区建设用地,西至花园村建设用地,南至花园村建设用地、龙门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3年3月30日

6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
实施2017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173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实施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槐树湾村1个街道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513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现将批准后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关林街道槐树湾村集体土地0.513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龙门社区地界、西至槐树湾村村庄、南至槐树湾村村庄、北至槐树湾村村庄。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商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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