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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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奎文法院专委窦中锋、执行法官刘钧伟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不但带头违反法律,情节更恶劣的是为了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书,竟然恶意篡改裁定书内容,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书。

作为一名法官,你如果实在不想执行生效法院裁定,你可以依法撤销,窦中锋刘钧伟却另辟蹊径,不依法走撤销程序,却利用法院通知书篡改裁定书内容,行为极其恶劣。

潍坊天翔运输公司执行案件2016年立案执行,在有担保物可供执行且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刘钧伟却拒不执行,超过6年不给执行(天翔法务王某为奎文法院前执行局局长儿子),刘钧伟在申请人坚持执行时又伙同窦中锋百般拖延,先是不给立案,后边又各种操作如鼓动提执行异议(天翔法人在电话中承认是奎文区政府和奎文法院逼他提异议,他本人不想提,他也知道土地抵押事实,却说土地未抵押),窦中锋刘钧伟在不征求申请人意见,也不审查(首先抵押房屋根据《物权法》对应土地一并抵押,在潍坊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有抵押时抵押房屋和土地方面的登记备案资料,也在他项权证附记中明确土地抵押)情况下,也不听证,直接利用法院通知书篡改了已经生效民事裁定书的拍卖范围,窦中锋刘钧伟典型的滥用职权。

窦中锋刘钧伟的行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奎文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奎文法院也已经纠正其错误行为。

窦中锋刘钧伟这种人在法院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就是法官队伍的蛀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挡路石,是法制建设的破坏者,是营商环境的搅局者,另外他们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任由奎文区政府、奎文信访局、奎文金融局“行政干预司法”,奎文纪委却说不属于他们纪委工作内容,需要奎文法院处理,唉,有违法违纪行为却没有地方举报了。希望潍坊纪委能够介入。